服刑人员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闫某某,女,1955年4月10日出生,捕前住址为河北省沧县。2008年4月10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5日送押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10年8月3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1月14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1月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起止为2010年8月31日至2028年2月28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2016年10月,该服刑人员自述身体不适,监区及时安排就诊,遵照医嘱为其购置药物,指导其每天用药,但病情不见好转,期间监区多次安排该服刑人员到监狱医院就诊,并派专人陪护,防止其抓挠患处。后该服刑人员外阴出现异物症状,继续带该服刑人员到医院就诊,按医嘱用药。2017年5月26日,押该服刑人员到河北省和平医院做活检,医院病理报告显示为:外阴鳞状细胞癌,之后监区按照医嘱每天带该服刑人员到医院换药、清洗、上药。2017年11月22日,闫某某的儿子因病情向河北省女子监狱申请对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自愿作为闫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河北省女子监狱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委托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对闫某某进行病情诊断。2017年12月20日,经石家庄市第二医院诊断并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石二医保诊字第2017115号)及《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外阴鳞状细胞癌 非临床治愈期。”2018年1月2日,河北省女子监狱医院根据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疾病诊断意见,经医疗业务小组集体研究:“闫某某的病情符合司发通[2014]112号《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标准内容”。河北省女子监狱狱将《疾病诊断证明书》(石二医保诊字第2017115号)及《罪犯病情诊断书》提交驻狱检察机关审查,驻狱检察机关无异议。 (二)暂予监外执行提请 2018年1月4日,闫某某所在十一监区对其进行了社会危险等级评估,认为该服刑人员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要求。 2018年1月8日,河北省女子监狱派刑罚执行科干警和十一监区干警对闫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进行了核实,向拟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说明保证人义务,在保证人同意后对其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根据河北省沧县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书,河北省女子监狱审查认为闫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符合条件,其儿子作为保证人也符合条件,办理了有关确认手续。河北省女子监狱委托该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局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2018年1月12日河北省沧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2018)字009号],调查评估意见为:“闫某某具备在社区服刑的条件,同意接收闫某某在沧县社区服刑”。 2018年1月18日,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区召开人民警察集体会议,研究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对闫某某目前病情、危险等级评估、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核实情况、保证人资格审查情况、日常改造表现、服刑期限等多方面因素进行了综合考察,且执行刑期也已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综上一致认为闫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同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再次对闫某某服刑及患病情况进行审核,建议对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审查:闫某某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提请条件,结合河北省沧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建议依法对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26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经过综合评议,建议对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狱按照《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三个工作日内,未出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形。公示期满后,监狱将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河北省女子监狱罪犯对罪犯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科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建议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 2018年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闫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对闫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连同相关材料组卷报送省监狱管理局。 (三)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2018年2月5日,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案卷后,由局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闫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专业技术标准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罪犯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案卷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局刑罚执行处结合生活卫生处出具的意见,提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审议。 2018年2月9日,省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会议对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综合评议,一致同意该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并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有关材料抄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收到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河北省女子监狱及时通知闫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居住地的沧县司法局并协商确定交付时间,鉴于罪犯闫某某病情严重,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2018年2月13日,女子监狱租用救护车将闫某某押送至居住地,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沧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抄送了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