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1964年4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安泽县人,原为山西省霍州市某企业职工。2010年2月9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11年4月21日被送至河北省邢台监狱服刑。2016年3月7日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变动后的刑期止日为2022年4月29日。
【案件办理过程】
(一)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 2018年1月30日,邢台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一监区提请对李某某外出进行病情诊断的相关法律文书。刑罚执行科认真审查了李某某的基础信息,并向监狱医院详细了解了李某某病情,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经主管副监狱长同意外出就医诊断,同时将该服刑人员情况向驻狱检察室报送。1月31日在检察机关全程监督下,监狱干警将李某某押解到邢台市人民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相关检查。2月5日,邢台市人民医院(省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病情诊断为:(左侧舌部)舌癌。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 (二)暂予监外执行提请 根据病情,邢台监狱决定启动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程序。2018年2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和服刑人员所在监区干警同服刑人员家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李某某的病情,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初步明确由其儿子为拟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2月7日,刑罚执行科会同监区干警驱车赶往山西省霍州市,同服刑人员李某某儿子见面审查其保证人资格,后将相关拟暂予监外执行材料转递至霍州市司法局委托进行调查评估。2月8日霍州市司法局告知,因保证人无固定居住地,恐无法进行社区矫正。监狱随即与李某某儿子联系,确定保证人更改为李某某的兄弟。监狱再次派员赴山西省安泽县对李某某兄弟进行保证人资格审查,在确定其兄弟具有保证人资格后,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经保证人同意后监狱审定制作了《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并签定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当日,将拟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材料转递到安泽县司法局,委托其进行调查评估。2月9日,安泽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同意: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2月9日,监区紧急召开了警察集体会议和监区长办公会议,对李某某的基本情况、所患病情、改造服刑情况、危险性评估等进行了综合评议,结论为:建议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依程序规定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后提请监狱评审会研究。 2018年2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案卷进行审查,认为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李某某有关情况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拟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决定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 当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监狱医院介绍了李某某病情,刑罚科介绍了李某某基本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经与会人员研究,一致认为: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五条第一款及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李某某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现实改造表现良好。拟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建议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9日至12日,监狱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有关要求,对李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狱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案卷递交驻狱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月13日,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邢检驻邢暂意﹝2018﹞2号),同意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14日,邢台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再次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审议,综合考虑其服刑情况、患病治疗及诊断情况等内容,综合监区长办公会、监狱评审会和检察机关意见,议定:建议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日,监狱将案卷呈报省监狱管理局。 (三)暂予监外执行审批 2018年2月14日,省监狱管理局收到案卷后立即由局生活卫生处对病情诊断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李某某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局刑罚执行处对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查,认为案卷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局刑罚执行处结合生活卫生处出具的意见,提请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审议。当日,省监狱管理局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会议,经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有关规定,同意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罪犯档案转递函》,且《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接受法律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4日,邢台监狱狱收到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罪犯档案转递函》后,监狱刑罚执行科、狱政科、办公室及时办理了李某某出监的相关手续,连夜押送李某某赴山西省安泽县,与当地司法局办理了移交手续。随后,将李某某相关档案材料移交至山西省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