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黄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与胡某都是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员工,由于工作关系掌握了几万条学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本人姓名、所在学校班级、父母联系方式等。而这些个人信息的来源,有一部分是通过地推方式获取的,就是在学校门口或者游乐园等孩子密集场所,通过派发小礼物或者提供免费上课体验等方式,让家长将孩子姓名和自己的手机号码记录在册。还有一部分是通过老员工之前掌握的信息进行更新累积而来。黄某和胡某因为手头拮据,便以15000元的价格将2万余条的学生信息资源打包转卖给了其他教育机构。2021年6月,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民警通过侦查发现黄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于当日将其抓获归案。 2021年7月1日,温岭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胡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于2022年3月21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外,因黄某、胡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于同一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被告按照其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温岭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3月31日,因该案审理适用普通程序,而黄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据浙江省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有关文件规定,通知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援中心指派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邵颂颂律师作为黄某的辩护人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受援人,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并向其了解案情。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向黄某耐心解释了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对于共同犯罪、有效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的认定等问题的规定。通过阅卷和会见受援人,承办律师认真研究分析后认为本案存在以下两个情况: 一、关于刑事责任部分。对黄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定性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存在以下几个法定或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黄某已经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公民的隐私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缴纳罚金,退赔退赃,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2.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1)被告人出售个人信息所面向的是教育机构负责人,用于招揽学生所用,不是为了方便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和严重的损失;(2)被告人获利相对较少,两个被告人分别获利是7500元;(3)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知道这样的做法不合法,但也没想到会触犯法律底线,要承担刑事责任。 3.黄某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积极退赔;当庭自愿认罪,庭前也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关于民事责任部分。鉴于黄某愿意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作为黄某的附带民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律师认为可以请求法庭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2022年4月13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根据上述案件情况分析,依法发表了辩护意见及代理意见,人民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当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某、胡某共同赔偿人民币15000元;黄某、胡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在温岭市级以上媒体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点评】

本案较为特殊,黄某既是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也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承办律师既是刑事案件辩护人,也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因此,承办律师办案中,不仅要从刑事责任角度出发,就受援人是否构成犯罪或罪轻发表辩护意见,还要针对公益诉讼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发表代理意见。对此,承办律师认真办案,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并被办案机关采纳,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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