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工伤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浙江嵊州某某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从2014年6月起至2018年12月20日在该公司从事质量管理员工作。王某某在2018年12月20日14时许,在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被油管绊倒受伤,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颈骨折伤。2019年1月30日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20年6月1日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等级为捌级的鉴定结论书。王某某多次与公司商谈相关赔偿事宜,但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一直不予支付工伤赔偿金。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某向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0年6月15日,嵊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嵊州市法律援助实施条例》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盛东波承办此案。 盛东波接受指派后,联系了王某某,首先了解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不赔偿工伤赔偿金情况,其次与其商讨是否向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依法申请支付工伤赔偿金仲裁。 盛东波积极主动上门与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主管进行沟通,告知其主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存在过错,但王某某并不愿意与公司对簿公堂,希望能够私下调解解决纠纷,并就相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同时,在王某某的要求下,盛东波向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20年6月15日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立案,仲裁委员会向各方当事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并开通速裁绿色通道。 2020年6月15日在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叶X英参加庭审活动,并当庭提出要求调解。王某某当庭提交了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书、2020年6月1日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等级为捌级的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明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未支付王某某工伤赔偿各项工伤待遇共计总计218434元工资的事实。 经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一、确认王某某与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5日解除。二、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差额部份、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合计126755元,扣除已支付的41000元,余款85755元,于2020年6月25日前付清。三、浙江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配合王某某生效文书五日内协助到嵊州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可享受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补助费等。四、其余双方与不追究,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自此,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王某某与公司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不得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等。本案中公司方开始不愿支付王某某相关工伤赔偿金,在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公司同意赔偿并达成调解协议,受援人王某某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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