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现年71岁,育有两子一女,因王某妻子去世较早,王某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子女们现均已成家。2000年10月,为改善孩子们的居住环境,王某用省吃俭用积攒多年的积蓄在县城购置了一处两层面积为57.41平方米的房屋,并于2000年12月8日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多年后,女儿出嫁、次子也成家在外居住,长子王小某成家后和王某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加、家庭事务的增多,王某和王小某的家庭矛盾日渐恶化,2012年王某被迫搬离该房屋并在城郊外租房居住。因年事已高且无经济来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某到安徽省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9年4月24日,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指派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耐心听取了王某的陈述,通过询问邻居,得知双方矛盾由来已久,难以调和。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可以提起返还原物之诉,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老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及时维护;二是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可能会使家庭矛盾更加激化,诉讼中要注意亲情的维系、矛盾的化解,同时还要保障受援人的人身安全。 承办律师征得王某同意后,于2019年4月30日为王某撰写起诉状、整理案件证据到法院立案。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与具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对双方进行庭外调和。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6月13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王小某认为家庭矛盾的过错在于父亲偏袒其他子女,王小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扩建,该房屋应是家庭共有财产,不属王某一人所有。为此,承办律师提出代理意见:受援人拥有的房屋产权证能够充分证明房屋为王某单独所有,王小某依法应当予以返还;王小某虽然确实对该房屋进行过装修、扩建,但是他并未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属于擅自的单方行为;本案属于物权纠纷,对于王小某主张的装修和扩建赔偿或是补偿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庭审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承办律师前往房屋所在地,就房屋目前的状况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了勘测笔录。因为修缮和装修确实存在,法官曾就此征求王某意见,建议给王小某一定补偿,但是王某当场拒绝。王某没有任何的经济来源,且王小某多年来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子之间的情感早已决裂。最终,蒙城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法主要有……(四)返还财产”等法律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王小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王某坐落在XX位置的房屋。对于王小某主张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装修、改建所发生的费用,王小某可另行起诉。王小某未提起上诉,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物权纠纷案件,受援人王某系七十多岁的老年人,双方当事人为父子,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事诉讼纠纷。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本着家庭和谐、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法律事实的同时不能淡薄亲情,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地沟通,希望双方能够不计前嫌、化干戈为玉帛,遗憾的是,父子矛盾仍没有得到缓和。在经过协调数次无果的情况之下,承办律师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最终受援人合法的物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受援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