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务农,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陈某某因放火罪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于2015年5月6日投入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陈某某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能够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3月、2017年1月,陈某某分别获得记功一次行政奖励。2017年2月,根据渝狱发(2016)21号重庆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三十九的规定,陈某某的记功二次转换为表扬二次行政奖励。2017年6月、2017年11月,陈某某分别获得表扬一次行政奖励,累计获得表扬四次行政奖励。 2017年11月,罪犯陈某某向所在监区提出假释申请,渝西监狱二监区认为罪犯陈某某投入改造以来,一贯改造表现较好,执行刑期已经过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申报条件,决定启动假释程序。 2017年11月,监狱委托潼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陈某某适用假释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潼南区司法局调查员走访了罪犯的家庭、户籍地居委会、司法所,通过与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村委会领导及群众、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交谈,详细了解了罪犯的成长经历、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犯罪轨迹、犯罪前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等情况。经综合评估后,评估意见为罪犯陈某某具备在户籍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1月4日,监区利用《假释及保外就医罪犯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表》对陈某某就行了社会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为社会危险性较低。 2018年1月6日,罪犯陈某某的妻子樊某某、儿子陈某来狱为罪犯陈某某拟办假释担保,并签订《罪犯假释担保书》。 2018年1月9日,监区召开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陈某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并获得四次表扬行政奖励,狱内一贯改造表现较好,其妻子和儿子愿意提供担保,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报请条件,一致同意报请假释。 2018年1月11日,监区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拟报假释进行研究,同意上报假释。 2018年1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罪犯陈某某拟报假释进行集体评议,同意罪犯陈某某报请假释。 2018年1月26日至2月1日,监狱对罪犯陈某某拟报假释在罪犯监管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2018年2月2日,监狱将罪犯陈某某假释案卷移交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驻监检察室审查。经审查认为,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其妻子提供担保,重庆市潼南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具备在户籍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目前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 2018年2月5日,经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罪犯陈某某报请假释,报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陈某某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经矫正机关调查评估,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2018年3月16日,监狱将其移交潼南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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