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石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6月20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02年8月30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刑期自2002年6月20日起。经过数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2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六监区罪犯石某的假释申请书。随后,立即通知六监区将该犯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财产刑执行情况证明、行政奖励情况、日常表现情况等材料汇编成册,报至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罪犯石某系初犯,不是累、惯犯;罪犯石某没有直接致被害人死亡,且认罪态度好;该犯原判罪名、刑期为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该犯目前已获得日常记功三次的行政奖励,按照《重庆市监狱管理局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渝都监狱计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其转换为分值2100分,再加上未用于申报日常记功剩余分值转换为110分,合计为2210分并折合为新的行政奖励表扬共三次;2017年5月2日又获得表扬一次,共获得表扬四次;该犯无财产性判项;该犯已执行刑期十五年七个月;该犯所在监区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中写道:“建议提请该犯假释。”;该犯最近一次减刑时间、幅度为2016年4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各项条件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该犯符合申报假释条件,监狱刑罚执行科遂启动假释程序。罪犯石某具保人其妹妹石某至监狱填写了《罪犯假释担保书》。 随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发函委托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对罪犯石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2017年12月6日巴南区司法局回函至监狱,认为:罪犯石某如假释,有固定住所,其家庭有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家人也有积极的态度,罪犯石某的担保人其妹石某所在的街道、社区居委会也愿意对其进行帮教。综合以上情况,巴南区司法局评估意见为罪犯石某基本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2017年12月2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都监狱六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石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石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石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评议,建议对罪犯石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卷宗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监狱刑罚执行科鉴于该犯已在前期假释条件审查中符合假释法定条件,且也收到巴南区司法局建议其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报告。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石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受理并于2018年1月18日上报至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随后作出了建议提请罪犯石某假释,并上报至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评审意见,同时按照规定于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25日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渝都监狱检察室作出“罪犯石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建议提请该犯假释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石某假释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石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罪犯石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石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执行刑期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假释条件。经重庆市巴南区司法局调查评估,罪犯石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罪犯石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