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刘某某继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许某与前妻李某系贵阳市车辆厂职工,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许甲、许乙、许丙、许丁共四子女,双方于1988年4月2日在乡政府协议离婚。2007年2月27日,被继承人许某与刘某某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贵阳车辆厂单位职工福利房XX栋二单元2号。2016年2月15日,被继承人许某因病去世,刘某某与许甲、许乙、许丙、许丁因许某名下的、刘某某与其共同居住的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贵阳市某地的XX栋二单元2号住房由刘某某继承和享有。 2017年12月16日,一审法院以继承纠纷立案后,判决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以继承纠纷立案后,经过审理于2018年8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贵州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审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 发回再审期间,刘某某向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019年8月22日,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刘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贵州奔达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该所安排律师张格彬为刘某某具体办理。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接待了受援人刘某某,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经过初步了解,刘某某没有文化,证据材料杂乱无章,张律师细致整理资料,明晰几点案件办理思路: (一)按照目前受援人刘某某的证据材料整理出证据清单。 (二)到发回重审的贵阳市中级法院联系承办法官阅卷。 (三)到一审法院查阅卷宗材料,并复制相关卷宗证据。 (四)重新整理证据材料,向贵阳市中级法院提交新的证据清单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提交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2020年7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许某的遗嘱有效,本案中的案由应该是遗嘱继承纠纷,原一、二审法院将案由立案为继承纠纷不当。 (二)涉案贵阳某地的XX栋二单元2号房屋属于许某个人财产。虽然1986年铁道部贵阳车辆厂讲涉案房屋分配给许某与前妻李某居住,但离婚后在1998年房改时许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单位签订贵阳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2004年已办理在许某个人名下,2015年以遗嘱的方式对涉案房屋处分并无不当,且该遗嘱也应该视为对1988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变更。 2021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作出(2019)黔01民再XX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涉案贵阳市某地的XX栋二单元2号许某名下的住房1套由受援人刘某某继承。

【案件点评】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指令再审司法程序,受援人刘某某对司法机关产生较大情绪。在接受援助指派后,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首先安抚受援人刘某某的消极情绪,尽职尽责、娴熟用法,认真收集证据,理清代理思路,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提出两点重要的代理意见,最终全部获得法院的采纳,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涉案住房1套由受援人刘某某继承,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