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5日,杨某山、姜某某(女)乘坐出租车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到友谊县友谊镇进行毒品交易,途经彩虹门时杨某山下车便将车内86.14克冰毒交给姜某某保管。在友谊县某酒店道口,杨某山又到符某萍车内以6000元价格向符某萍贩卖冰毒6.34克。同日,公安机关在杨某山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冰毒10.96克,在杨某山、姜某某的住处查获冰毒97.64克。经查,姜某某非法持有冰毒183.78克。 姜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对其进行体检时发现其已怀孕,随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本案进入审判阶段,由于姜某某未委托辩护人,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鸭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姜某某提供辩护。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海军为姜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阶段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成立,但是被告人姜某某对持有数量存在一定的异议而未认罪认罚。承办律师及时联系姜某某并进行会见。在会见过程中,承办律师在核对了案件事实后,与姜某某进行了深入沟通,指出本案的部分冰毒在其住处找到,该住处是其所能控制的范围,其也知道住处放有冰毒,因此在其住处找到的冰毒认定姜某某持有是正确的。承办律师与被告人姜某某沟通后,向其阐述了刑法中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的规定,同时对认罪认罚政策做了详细的介绍,姜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希望法官能够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承办律师认为,虽然怀孕并不是刑法中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希望法官在定罪量刑时能够考虑该情节。 庭审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姜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以及罪名均不持异议;2.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认罚,说明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希望可以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政策;3.被告人无刑事和行政处罚前科,无违法犯罪行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正处于怀孕期间,身体状况并不是很好,恳请法庭能够考虑被告人的特殊身体情况对其从轻处罚,以彰显法律的温情与温度。 2020年8月12日,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3.78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姜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 。
【案件点评】
持有型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支配或者控制特殊物品或者财产的不法状态的行为。“持有”的行为状态包括拥有、私藏、携带,其中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状态,并无明确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通常是从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支配关系入手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身处的封闭空间主要是指房屋、车辆、酒店等可与外部公共空间隔离的空间,法院着重审查行为人对封闭空间的控制程度、查获毒品的放置状态、行为人对毒品的接触和控制等具体细节。 本案系怀孕妇女非法持有毒品案,最初被告人认为在其住房内发现的毒品不应计算为其持有毒品的数量,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姜某某所有的住宅房屋属于行为人可控制的范围,其也知道住处放有毒品,一般可认定非法持有成立。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将该行为的认定详细告知了被告人,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拒不认罪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而认罪认罚才能够得到从宽处理,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官根据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量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本案的判决赢得了法官的支持、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满意,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依法为被告人辩护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