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洪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月洪某某因“间断右上腹疼痛6年余”入住安庆某医院,于2019年12月11日在全麻状态下进行空腹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取术+胆总管外引流术,2020年1月6日出院。洪某某出院后身体一直不舒服,先后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5月17日两次入住安庆市某医院。2020年5月21日安庆某医院建议洪某某“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洪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入住安徽省某医院,2020年6月15日治愈出院。 洪某某认为医院的不当诊疗行为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身体伤痛及精神损害,于2020年9月25日向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想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安庆市大观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了洪某某的申请材料,发现洪某某家庭经济困难,且申请事项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决定对洪某某提供法律援助,遂指派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尹伟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约见了洪某某,详细了解案情及洪某某的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承办人了解到安庆某医院在对洪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患者术前检查不充分未做MRCP;中转手术时,胆总管支撑管用7号头皮针管不当,胆总管支撑管拔管过早;术后发现胆总管结石,但术后病理报告未记录。术后洪某某身体一直不适,并在安庆某院复查治疗,后经该院医嘱转上一级医院治疗。受援人与医院双方于2020年6月17日委托安庆市医学会对此次事件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安庆市医学会于2020年7月30日出具鉴定书: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的争议点是洪某某与安庆某医院已经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以前在安庆市医学会申请做了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主要责任”,安庆某医院要求根据该鉴定对洪某某进行赔偿,而“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但承办人认为30%的赔偿指数过低,如机械地按照该结论对洪某某进行赔偿,会极大的损害洪某某的利益。 在承办人与洪某某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后,2020年10月份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洪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法院确定了鉴定机构为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洪某某因医疗过错导致胆道损伤,临床行胆肠吻合术治疗,评定为八级伤残;医方在该起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负主要原因力,理论数值范围为56%-95%,理论参与均值为75%。被鉴定人洪某某因医疗过错致胆道胆道损伤,建议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被鉴定人洪某某因医疗过错导致胆道损伤,其后续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2021年1月14日,依据鉴定意见,承办律师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为向安庆某医院主张各项赔偿,其中医疗费36574.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营养费为4800元;护理费12198.6元;误工费24397.2元;交通费730.1元;残疾赔偿金23665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9455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在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庭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次洪某某治疗医疗费、住院期间的问题。2、误工费的问题。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4、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5、医方过错程度比例问题。关于第一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问题,医方主张是治疗洪某某原发疾病,不应当由医疗损害赔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承办人认为,由于医方过错导致治疗洪某某原发疾病的时间相对于正常治疗的时间较长,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较高,医方应当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误工费的问题,洪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及能够证明其收入及收入减少的证据材料。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鉴定结论结论,洪某某构成伤残八级,必然削弱其劳动能力,对其所抚养的孩子以及所赡养的老人,有所损失,故医方应当予以赔偿。关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在诉讼期间,安徽省统计部门更新了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故应当按照39442元/年计算。关于医疗过错程度问题,鉴定结论已经明确理论参与均值为75%,代理人根据该比例要求医方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法院支持了受援人洪某某的大部分诉求,最终判定安庆市某医院赔偿洪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85796.67元,并且在一审判决生效以后,洪某某在承办人协助下向安庆市某医院申领到了该笔款项。洪某某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并对法律援助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会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实质的处理结果。本案如果采用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的责任认定,医方赔偿比例过低将损害到受援人的利益,故承办人坚持进行医疗过失鉴定,并要求按照该标准计算赔偿标准,对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最大的维护。该案的办理对今后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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