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公证参与刑事取证司法辅助事务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份,平阳县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平阳县公安局、辩护律师共同邀请平阳县公证处参与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熊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0多万条,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被公诉机关提起诉讼。辩护律师主张,熊某所涉嫌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均系熊某从互联网上收集所得,且均属于企业公开信息的内容,可以默认为公民个人自愿公开,该300多万条的公民个人信息因已丧失隐私性而不再受法律的保护。至于这3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的实际情况是否真如辩护律师所述,各方因人力物力的限制无法进行证明。因此,平阳县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希望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平阳县公证处来予以证明,并由辩护律师作为公证申请人。 面对该公证申请,公证工作人员提出几个问题:1.案件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逐条查验显然不太现实,可否采取抽样的办法予以证明?2.即使是抽取的样本信息,其在互联网上的搜索结果也有近万条,如何判断该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其自愿公开? 平阳县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就公证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经商定将取证方案确定为:1.同意采取抽样的方法对样本进行查验。抽样的方法由平阳县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三方共同商定,由公证人员现场抽取样本;2.如果国家公示信息的网站或公民所属公司的门户网站显示有该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则可推定该个人信息属于公民自愿公开的信息。 根据三方商定的抽样标准,公证人员逐一有序地按照按固定序号法、奇偶法、剔除法等方法抽取100条样本信息。此后,遵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将样本信息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和相关的企业门户网站进行逐一比对。历经一个月,平阳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100样本信息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和相关的企业门户网站上的公开情况予以保全证据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证据的优先证明力能有效减轻司法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在民事领域或刑事领域的司法辅助事务均可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公证参与刑事领域的司法辅助事务不同于公证参与民事领域的司法辅助事务。在民事领域,公证机构完成司法辅助事务的形式与方法均具有较高的灵活度和自主性;而在刑事领域,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要兼顾案件各方的利益同时更要倾向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利益,在减轻司法负担和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更要助力实现司法正义。 无论是民事领域的司法辅助事务,还是刑事领域的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作为预防纠纷与化解纠纷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均可给予司法机关辅助与支持。公证机构本身就与人民法院之间存在较深的历史渊源,与人民法院具有天然的互补性和高度的同一性。可见,这些历史的天然的因素都预示着公证机构有望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浙平证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一九七二年五月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杨某某系犯罪嫌疑人熊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之代理律师(执业证号:XXXX)。申请人因诉讼之需特向本处申请对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熊某某涉嫌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抽样的过程、结果以及对抽样信息在相关网站上的显示情况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游某某、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某某、申请人杨某某三人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和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在我处会议室对熊某某涉嫌侵犯的公民个人信息共同商定抽样标准,本处公证员助理谢某某根据抽样标准实施如下操作: 1.按固定序号法,抽取每一Excel表格中序号为20号的这条信息,共抽取232条信息; 2.按奇偶法,在上述232条信息抽取序号为奇数的信息,共抽取116条信息; 3.按剔除法,在上述116条信息中剔除序号为“7”倍数的信息,剩余100条信息。 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谢某某根据上述抽取的100条信息,整理汇总成表并命名为“抽样信息汇总表”(具体详见附件一,以下称为“汇总表”)。 公证员助理谢某某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和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本处谈话室利用本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逐一输入上述100条抽样信息的“公司名称”,查看公司的具体信息并核对分析,分析结果为:100条信息中0条信息能在公示系统中同时显示“姓名”+“电话号码”或同时显示“姓名”+“手机号码”或同时显示“姓名”+“传真号码”。 公证员助理谢某某对上述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页面进行了实时打印(打印件共计1318页,留于我处存档)并利用“屏幕录像KK”对上述操作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录像(取得3段视频文件,时长分别为:1小时58分04秒、2小时44分15秒和1小时34分,3段录像视频均刻录至光盘,具体详见附件二)。 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本处谈话室利用本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百度”首页,逐一输入上述100条抽样信息的“公司名称”和“姓名”信息内容,查看“百度”搜索结果第一页的显示信息并核对分析,统计结果为:上述100条抽样信息能在“百度”搜索结果第一页同时显示“姓名”+“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信息的有30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信息的有1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息的有4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信息的有30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电话号码”信息的有11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手机号码”信息的有5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传真号码”信息的有4条。 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在上述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百度”搜索结果第一页(打印件共计102页,留于我处存档)并利用“屏幕录像KK”对上述操作过程及结果进行全程录像(取得一段视频文件,共计1小时54分34秒,录像视频刻录至光盘,具体详见附件二)。 公证员助理谢某某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和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在本处谈话室利用本处的办公计算机,登录“百度”首页,逐一输入上述100条抽样信息的“公司名称”,浏览公司相关网站,查看公司具体信息并核对分析,统计结果如下: 上述100条抽样信息能在相关公司网站上同时显示“姓名”+“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信息的有23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信息的有18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息的有6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信息的有2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电话号码”信息的有6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手机号码”信息的有3条;能同时只显示“姓名”+“传真号码”信息的有0条。 公证员助理谢某某对上述操作过程中相关页面进行了实时打印(打印件共计548页,留于我处存档)并利用“屏幕录像KK”对其操作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取得4段视频文件,时长分别为:2小时18分48秒、1小时50分3秒、3小时22分20秒和26分21秒,4段录像视频均刻录至光盘,具体详见附件二)。 兹证明:1.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抽样信息汇总表中的100条抽样信息系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谢某某的监督下,由平阳县人民法院法官游某某、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某某、申请人杨某某三人商定抽样标准,公证员助理谢某某依据抽样标准抽取而得;2.抽样信息汇总表中的100条抽样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公司网站上显示情况的统计结果系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谢某某共同查看核对统计所得,显示情况与操作时刻相符;3.抽样信息汇总表中的100条抽样信息在“百度”搜索结果第一页的显示情况统计结果系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某某共同查看核对统计所得,显示情况与操作时刻相符。 附:一.抽样信息汇总表; 二.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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