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张某追索劳动报酬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张师傅夫妇二人为家住半汤街道的孙先生提供房屋装修服务,一个多月后装修工程结束。经结算,孙先生应付工资报酬为8600元,但孙先生在支付了4000元的工资后,以各种理由故意拖欠剩余款项。张师傅多次上门讨要,但孙先生一直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吵。 恰在这时,张师傅遇上了朝阳门社区开展的“情暖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活动。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张师傅将自己的情况告诉了朝阳门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张师傅,法律援助已经纳入民生工程,农民工讨要劳动报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免费代理打官司。随后,张师傅来到了亚父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了解到,张师傅当初和孙先生并没有签订合同,只是做了一些口头约定,之后讨要工资也多是在微信上进行的,不但工资结算方式、支付情况没办法证明,而且连具体拖欠的工资数目也是不清楚的。知道这些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转递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巢湖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同意并指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兴泉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张师傅的陈述,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双方存在提供劳务的事实,确定具体工资数目。经过对案情的细致分析,李律师找出了本案唯一的证据线索,即张师傅与孙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要让微信聊天作为证据,首先要通过电话营业厅找到注册微信号的手机号码,然后通过手机号码实名制确定具体当事人,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其次,以目前掌握的证据,可请当地调解组织调解,同时查看现场,获得一些证据材料。 确定方向后,李律师和张师傅一起申请半汤街道调解组织及孙先生所在社区干部前往孙先生家进行调解。面对突然到访的工作人员,孙先生承认拖欠张师傅工资的事实及数额,但表示是因为张师傅装修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甚至要求张师傅就装修不合格的问题赔偿自己1万多元。经多次调解无果后,李律师申请半汤街道调解组织写了一张调解情况证明,证明孙先生承认张师傅为自己装修房屋,并已支付4000元的工资款,尚有4600元工资款未支付的事实。李律师以此为证,辅以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以书面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2017年3月13日,李律师作为张师傅的代理律师依法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1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张师傅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和调解情况说明。孙先生对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微信聊天记录也承认,但表示其中有部分是其家属与张师傅聊天的记录;对调解情况说明,承认有调解事实,但不承认说过欠张师傅工资4600元等。对此,李律师据理力争,强调微信聊天记录及半汤街道出具的“调解情况说明”清楚表明孙先生承认拖欠张师傅4600元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因此,张师傅要求孙先生支付拖欠的工资款是合法合理的。而孙先生所要求的赔偿根本没有相应证据,理应驳回。庭审后,法院工作人员前往街道调解组织及孙先生所在社区对“调解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并调查孙先生所说的装修质量问题。 2017年4月17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张师傅要求孙先生给付工资款予以支持,对孙先生否认拖欠工资的抗辩不予采信,对孙先生以装修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资款不予采信,判决孙先生支付张师傅工资款4600元。判决后,在孙先生迟迟拖延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李律师又为张师傅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书,强制孙先生支付了工资款,将维权进行到最后一步。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案件的难点在于受援人并无直接的固定证据,只有微信聊天记录。而一般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只能作为辅助证据。本案中,法援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一方面补充完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通过调解组织形成书面的调解情况说明,辅之以参与调解的社区干部的证人证言与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从而以充足的证据证明了孙先生拖欠工资的事实,并得到法院的认可,帮助受援人成功讨回工资。 律师提醒务工人员,务工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尽可能的保留各项材料,为可能出现的隐患留下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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