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6日,安图县王某某(男,60岁)受雇于当事人李某某(男,49岁)收割黄豆,无意中手指被收割机器损伤,因疼痛难忍,王某某当场昏厥,被送往安图县某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结果为,王某某左手中指、无名指有骨裂,小拇指有轻微骨折。1月29日,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3万元,李某某拒绝赔偿。双方当事人因事故承担责任及医疗费用等损害赔偿金额引起纠纷,因此当事人李某某向安图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镇调委会调解员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调解员前往受害人王某某所在医院查看病情,并了解家属对此次事件的态度,并安抚王某某家属以治病为主,先治病、后调解,同时向医院了解相关医疗费用数额。另一方面,安排其他调解员到李某某家中调查取证,做好同工人员的详细笔录。经查明,王某某于1月26日中午有喝酒的行为,王某某受雇于李某某家进行黄豆装卸工作,并不是操作黄豆收割机的工作,王某某属个人行为引起手指受伤。但李某某表示,即便自己没有赔偿责任,看在多年朋友情分上,愿意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但是对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所以不愿承担。 调解员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案件的调解方向进行研究分析,制定调解方案。于2017年3月28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在镇调委会进行了第一次调解。调解员首先把调解的重心放在人情事理上的疏导上,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看待事情。其次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需要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此法条解释,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某在酒后操作收割机,此次损害发生中也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李某某的责任。 调解员将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同时按照医院给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收据及相应的住院费、护理费等进行汇总,约为8000元。考虑到王某某有醉酒的情节,在酌情减轻李某某责任的基础上,调解员提出赔偿金额为6000元。王某某对赔偿金额不满意,不接受调解结果,首次调解失败。 虽然第一次调解失败,但调解员从中找到了突破口,针对当事人王某某为何坚持要求赔偿3万元的巨额赔偿金展开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王某某在住院期间检查发现患有出血热疾病,需要高额治疗费用,王某某无力承担,所以,他想要从李某某处尽可能的得到多一点的赔偿金来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得知王某某患有感染性疾病这一情况,调解暂时告一段落。调解员在王某某住院期间多次联系其家属、朋友对王某某给予帮助,在调解员的努力下,王某某的亲朋好友也给予了其一定的经济支持。在此期间,调解员也多次联系李某某,引导其从人情事理的角度出发,对王某某多提供一些帮助,消除其心中怀疑王某某讹人嫌疑的心理。 2017年10月19日,王某某病情好转,调解员组织展开了第二次的调解。在考虑王某某不能出院的情况下,调解员将调解场所定在了王某某的病房。调解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标准及酌情考虑李某某的现实情况基础上,提出了调解建议,因调解员前期的努力,李某某在调解员的说服下,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上再多承担一部分赔偿金,李某某及家属也感念于调解员在其生病期间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
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结果,当场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李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元。 2.自此以后,王某某身体再出现任何情况与李某某无关,王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李某某索要赔偿。 经回访李某某已将赔偿款一次性给付王某某,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此纠纷中,调解员以情说法,以治病救人为先,多次帮助王某某联系其亲朋好友伸出援助之手,在“情”字面前,当事人王某某倒出心中难事,主动承认隐瞒病情想借机多要钱的错误。在“理”字面前,多次以案说法,不断做李某某思想工作,化解其心理误区。调解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解燃眉之急,最终定息止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