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85年3月25日,曹某某(女)与李某(男)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年并成家,在2016年7月17日早晨7时许的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一家人原有的幸福,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深受重伤,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曹某某是某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截止起诉日时每月工资4900多元(其提供工资证明),足够负担自己的生活起居,李某死后,经向法院起诉,曹某某共获得69万元的赔偿款,但不幸的是,该笔赔偿款还没有拿到曹某某的手中,便被其子女一分而尽。曹某某当时想,自己有固定收入,只要孩子们能够时常回家就行,便没有追求该笔赔偿款。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从李某死后,子女们对曹某某不管不问,更没有回家看望过老母亲一次,曹某某心情很是沉闷,整日泪流满面,盼望着孩子回来看望她一次。曹某某精神上孤独难耐,心情上压抑沉闷,非常希望子女能够轮流回家陪伴她,给予她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但每当打电话给子女,子女都以工作忙碌为借口推托,一拖就是整整一年,作为母亲的曹某某心想家丑不可外扬,又考虑到子女工作忙碌,就这样孤独的生活了一年多的时间。直至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许,一场厄运降临在曹某某的身上,其在打理家务过程中,不慎被凳子滑到,腿部多处骨折,村民得知后拨打120,住院进行治疗。在院期间,曹某某的孩子只是在村长的要求下,当日回来看望了一下,并于当晚回到各自家中,不再照顾曹某某,曹某某一气之下,电话强烈要求子女进行陪护,但子女均拒绝了曹某某的请求。无奈之下,曹某某自行雇佣保姆照料其日常生活,在与保姆聊天中,泪流满面的曹某某将子女不来看她的全部实情告诉保姆。保姆告知曹某某要通过诉讼解决她与子女之间的问题,并告诉曹某某可以向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曹某某经过再三思考,最后下定决心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过详细的询问以及结合法律援助相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曹某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及条件,故依法不予受理。 虽然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申请人提出了解决途径的建议,并通过114查询到申请人所在的社区电话,及时与社区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沟通下,社区负责人同意协助曹某某解决问题。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经调解,曹某某的三个子女同意每月轮流照顾其母亲,并给予其每月生活费1500元。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曹某某未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除此之外,申请人曹某某本人在某行政单位工作,月工资4900多元,工资由财政拨款,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故基于申请人经济收入状况以及相关规定,不予批准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每月,而申请人月工资在4900多元,因此根据法律援助相关规定,申请人经济状况不符合法律援助情形,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