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75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区。2014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2014年10月20日,邓某到临桂区司法局报到,由辖区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6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定位系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定位检查时,发现邓某在未经请假亦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外出到永福县。鉴于此,司法所立即打电话给邓某了解情况。电话中,邓某承认了未请假外出的事实,并说出具体情况:邓某有一居于永福县的亲戚结婚,邓某去往永福县参加婚礼,因存在侥幸心理,邓某选择了私自外出。6月24日,邓某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并加强教育。经过深入谈心,司法所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到邓某未请假外出是因为他认为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未必会批准,于是心生侥幸,进而导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情况发生。 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邓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邓某所在村村干部和邻居,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条款,对邓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24日,司法所提取了邓某的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临桂区司法局对邓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给予警告。经核实情况和集体评议后,临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批准,决定依规对邓某给予一次警告,并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临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工作人员召集邓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向邓某宣读并送达了《警告决定书》,要求其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字。给予邓某警告后,司法所依据相关规定,重新将邓某列为严管对象,并为其重新制定个案矫正方案。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被警告处罚后,邓某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自己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错误行为,并意识到违规就会受到警告、收监的处罚。为了更好地改造自己,邓某积极、认真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配合司法所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目前表现良好。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在司法所7月份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时,工作人员对本所的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邓某的案例。邓某当场现身说法,对于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认真教育等做了报告。在矫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更加明确自己的身份定位,更加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服刑意识,努力改造自己。通过此次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和现身说法,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给予警告、维护刑罚执行威严的同时,认真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出现违规行为的原因,增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利于帮助服刑人员重新回归、融入社会,取得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