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佑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损伤程度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公安局派出所委托书称:李某某于2018年04月28日,在某某路口被他人打伤,现委托进行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自诉:2018年04月28日13:40时许,在某某路口附近因口角纠纷被他人打伤头部,致伤物不详。)

【鉴定过程】

(一)资料摘录(病历资料) 某某医院门诊病历2018年04月28日下午2:20时记载:头部外伤1小时。现病史:1小时前头部被人打伤,查体:140/90mmhg,神清,反射存在,头部见多处伤口,初步诊断:头部外伤。 某某医院2018年05月02日病情介绍:患者李某某,因“头部外伤3小时”入院。现病史:患者3小时前被人打击头部致头部外伤,神志模糊,伴伤口活动性出血,无恶心呕吐,无四肢抽搐,无大小便失禁,120送至我院就诊,行CT检查提示:右侧额顶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大枕大池。右侧额骨、眶前壁、筛板、顶颞枕骨多发骨折。双侧筛窦,左侧上颌窦炎。颈椎未见明显骨折,建议复查。急诊以“急性重型颅脑损伤”收住我科。专科情况:患者神志模糊,烦躁,查体不配合,GCS13分,睁眼3分,语言4分,运动5分,双侧瞳孔2.5mm,对光反射迟钝。头部伤口愈合良好。右眼青紫肿胀,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2018-04-30我院头部三维CT检查提示:右侧额骨、眶前壁、筛板、顶颞枕骨多发骨皮质不连续,部分塌陷。右侧额顶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大枕大池。双侧筛窦,左侧上颌窦炎。目前诊断: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顶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颅骨多发骨折;创伤性湿肺。某某医院2018年05月21日再次介绍;2018-05-12行右侧额部、右侧颞部颅骨骨折整复术+颅骨修复术,术后给予患者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处理。目前诊断: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额顶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颅骨多发骨折;创伤性湿肺。 (二)法医检查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目前伤情及影像学资料进行检验。 2.执行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3.法医学活体检查 第一次法医活体检查(2018年05月03日):被鉴定人李某某在医院病房(某某医院神经外科)接受检查,神志清醒,问答切题,检查合作。诉头部疼痛剧烈。查体:神志清醒,精神差,能回答问题,能坐位接受检查,一般情况尚可。双眼睑青紫肿胀,右眼不能睁开,右前额发际缘处头皮见约4cm及3cm已缝合伤口,双耳廓上头皮见约3cm伤口2处,头顶部见约2.5cm、3cm、2cm、2cm等多处伤口,以上伤口均缝合。法医嘱伤者及家属待头部手术后,再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 第二次法医学活体检查(2018年05月21日下午),被鉴定人在某某医院神经外科病房接受检查,神志清楚,问答切题,检查合作。头部手术之后敷料包扎(遵医嘱不能拆开检查)。面部两侧对称,眼球活动正常,瞳孔大小及对光反射正常。伸舌居中,鼓腮、指鼻,平衡试验均正常。颅神经及周围神经系统未见异常,未引出病理征。四肢活动正常,肌力正常,生理反射正常。诉头痛头晕。 4.影像学资料审阅 阅2018年04月28日某某医院颅脑平扫(检查号:×××)见:右侧额顶颞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眶前壁、筛板、顶颞枕骨多发骨折。 阅2018年04月30日某某医院颅骨CT三维片(检查号:×××)见:右侧额、颞顶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骨折断端向颅内下陷。 阅2018年05月14日某某医院颅脑CT片(检查号:×××)见:右侧额顶颞部放置网状钛合金钢板2块在位,颅骨骨折凹陷基本复位。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送检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被鉴定人李某某2018年04月28日外伤史客观存在,其主要损伤为:(1)头面部、双耳廓创;(2)右侧额颞顶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3)右侧额顶颞部硬膜下血肿;(4)右侧额叶脑挫裂伤。 (二)被鉴定人伤后完善相关检查及对症治疗,于2018年05月12日(伤后14天)行右侧颞部颅骨骨折整复术+颅骨修补术。目前查体:头面部、双耳廓创口8条(累计长度22.5cm),已缝合,颅骨骨折整复、修补术后。鉴定人审阅影像学资料结果基本同临床报告一致。 (三)被鉴定人虽有右侧额、颞顶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存在,但颅骨凹陷未压迫颅内组织;颅内虽有损伤出血但颅脑组织未见明显受压征象并造成危象,所以临床于外伤后14天才行手术治疗。手术记载未见硬脑膜破裂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临床体检亦未见神经系统定位体征及危及生命的并发症出现,故右侧额、颞顶部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并颅脑损伤应属于闭合性严重颅脑损伤,未危及生命。 (四)被鉴定人的头面部、双耳廓多处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 a)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的右侧额颞顶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3 c)、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的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 e)之规定,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鉴定人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某的的损伤构成三处轻伤一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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