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日,美国商务部应美国斯比凯可公司(“申请人”)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黄原胶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美国商务部选取了两家强制应诉企业进行单独审查,即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简称“阜丰”)和淄博中轩生化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简称“中轩”)。在原始调查结束后,美国商务部又对本案发起数次行政复审调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替代国价值的选取。倾销是指被调查国出口商对调查国出口产品时的出口价格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长期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方法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主要内容是先搜集在被调查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各种原材料的单位消耗量(生产要素),然后将这些生产要素乘以这些原材料在替代国的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因此,较低的替代国价格对于获得较低的正常价值,对于争取低税率乃至零税率至关重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代理阜丰进行应诉。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结合阜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应诉策略: (一)着力调整正常价值计算,大幅降低倾销幅度 1.报告生产链上最初的原材料消耗 黄原胶的生产是通过对玉米淀粉进行生物发酵进行生产和制造。通常来说,在生产链条越前端的原材料就会是越初级的原材料,相对来说,其替代国价格通常就会低。因此,在报告原材料消耗时,为了尽可能降低正常价值,应诉企业会倾向于报告生产链条最前端的原材料。但是,美国商务部对此有非常多限制,劝说美国商务部接受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在本案中,律师通过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阜丰首先以玉米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出中间产品玉米淀粉乳液,然后在玉米淀粉乳液基础上加工成产成品黄原胶。阜丰的生产流程与另一家强制应诉企业中轩不同。中轩是直接以外购的玉米淀粉为原材料,加工制成产成品黄原胶。同时,阜丰并不外购电,而是自建火力发电厂发电。电是生物发酵过程中消耗量最大的能源。通常替代国的电费价格要比国内高很多,对于阜丰来说,报告生产电的煤的消耗会比直接报告电的消耗具有很大的优势。 以此为出发点,律师向美国商务部通报了生产玉米淀粉乳液过程中及发电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并主张通过评估这些生产要素的替代国价格,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经过审查,美国商务部最终接受了中国律师的主张,使用中国律师通报的生产要素计算正常价值,从而促成阜丰的倾销税率远低于其他强制应诉企业。 2.抗辩使用较低的替代国价格 如何寻找玉米及煤的较低替代国价格也是此次取得低税率的重要条件。 通常,美国商务部会选择进口相关原材料的价格作为替代国价格,因为该价格可以反映实际交易情况且是不含税的状态。 在本案中,替代国(泰国)的进口玉米根据税则号分为了不同的种类,有品质高的食用玉米及一般的饲料级玉米。两者之间的价格有着非常大的区别,饲料级玉米的价格要远低于食品级玉米。阜丰使用的玉米并不是高等级的玉米,但是,阜丰在采购玉米时使用的是中国的国家标准,而国标中并不区分食品级和饲料级玉米。此时,如何证明阜丰所使用的玉米应当归属于饲料级而非食品级,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抗辩点。律师认真研究了阜丰在玉米采购时的各种检测记录。中国律师注意到阜丰采购的玉米水份含量都高于国标水平,因此可以被归入国标中的等外品一档。据此,律师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大量阜丰玉米采购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阜丰采购的玉米按照中国的国标应当属于等外品,并以此为基础,说明应当选用泰国进口饲料级玉米的价格。这一抗辩最终被美国商务部所接受。 另外一项重要的生产投入就是煤。发热量越高的煤,其替代国价格就越高。由于替代国价格中按照高位热值对煤进行海关分类,而阜丰在实际采购时使用的检测方法均检测的是低位热值。因此,我们查阅大量文献,寻找到最稳妥的低位热值向高位热值转换的公式。通过转换,证明阜丰所采购煤根据其发热量判断,属于发热量较低的煤。据此,中国律师成功地劝说美国商务部选择了价格较低的低发热量煤的价格作为阜丰所使用煤的替代国价格。 通过这两项成功的抗辩,阜丰的税率有了极为显著的下降。 3.菌种问题 申请人在本次调查中要求将发酵中所使用的菌种作为生产投入进行报告并以此为基础套用替代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菌种的替代国价格非常高,如果将其视为生产投入,将对税率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经过对事实的查证,律师了解到菌种并不是日常生产中需要持续使用的生产投入。在生产开始的初期,企业会加入发酵用菌种,之后在生产过程中,只有当发酵菌的数量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才会再加入菌种。这种情况一年仅发生几次。在此情况下,律师主张菌种的消耗根据美国商务部的管理,应当属于制造费用。由于制造费用比率在替代国生产商的财务报表中已经覆盖,所以美国商务部无须再就菌种计算替代国价格数据。这一主张最终得到了美国商务部的支持。 (二)及时提交评论意见,进一步降低终裁税率 在应诉中,律师充分利用调查程序,重视每一次提交意见的机会。在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发布之后,律师仔细审阅了相关的计算备忘录,发现其中存在多处计算错误。在终裁发布后,中国律师及时向美国商务部指出这些错误,并获得了美国商务部的支持。经过修正计算错误,美国商务部发布了更正后的最终裁定,将阜丰的倾销税率下调了3%。
【案件结果概述】
2013年1月10日,美国商务部做出反倾销初裁,裁定阜丰的倾销税率为21.69%,中轩的倾销税率为127.65%。初裁之后,律师协助阜丰接受了美国商务部的实地核查,并代表阜丰提交了详细的书状答辩意见。 2013年5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定,在终裁中接受了我们提出的多项法律主张,并裁定阜丰的倾销税率为15.9%(相比初裁下调6.6%),中轩的倾销税率为128.32%(相比初裁上升0.67%),分别税率为71.71%,全国统一税率为154.07%。 2017年2月23日,美国商务部同时发布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复审最终裁决。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阜丰在两次反倾销复审中的最终倾销税率均为零,斯比凯可(山东)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和上海智通化工有限公司获得的分别税率为77.04%,包括中轩、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在内的其他所有中国企业税率高达154.07%。
【案例评析】
本案对于出口应诉工作具有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确定反映产品生产流程的正常价值是本案取胜的关键。本案中,中国企业委托律师积极抗辩,对于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提出了坚实的抗辩意见,有效地使调查机关调整了正常价值的计算方法,促成阜丰的倾销税率远低于其他强制应诉企业。 第二,要善于发挥调查程序的作用,积极利用一切提交评论意见的机会,为企业尽最大可能争取利益。在终裁中,阜丰已经取得了全国最低税率,但通过提交评论意见,指出其中错误,律师进一步帮助阜丰降低了反倾销税率。 此外,积极参与行政复审,获得零税率,是阜丰通过本案建立和巩固在美国市场优势的重要手段。该手段反映了善于利用行政复审可带来的好处。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律师帮助阜丰在原审和行政复审中获得了全国最低税率及零税率的良好结果。经过本次应诉,阜丰获得并扩大了在美国黄原胶市场的竞争优势,这对于黄原胶在其它国际市场上的拓展和延伸,以及阜丰集团的国际影响力和社会形象的提升,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案证明,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对于企业来说,虽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同时更是一个难能可贵的机遇。利用好这个机会,积极应诉,企业可取得巨大的市场优势,获得更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