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江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的江某已年近古稀,身体有视力与肢体多重残疾,长年患病在身,没有劳动能力,出行完全依赖电动轮椅。江某与其妻子仅育有一女江某二,其妻在江某二六岁之时离家出走,江某独自将独生女江某二抚养成人,后江某二在衢州市江山市结婚生子,安家落户,江某一人独居龙游。 自2016年起,江某多次在龙游县人民医院与衢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还进行了一次心脏搭桥手术,最近一次住院期间,江某二不仅多日不来床前照料,好不容易出现还是给江某终止治疗办理出院,将江某送回家后便不闻不问,使得江某对女儿的误会滋生。 2020年9月3日,江某独自操作着电动轮椅从詹家镇来到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老人情况后,第一时间审查材料,江某的申请符合条件,但是因江某二已嫁至江山并落户江山,按照属地管理,本案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援助也相应在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但是为免于老人奔波之苦,龙游县法律援助中心启动法律援助“市域一体化通办”业务,当场受理并指派龙游的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叶明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在接到指派之后第一时间来到法律援助中心与江某进行了沟通,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也初步确定了要求江某二支付江某赡养费并承担医药费的诉求。在核对证据的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江某手上并没有其陈述数额的医疗费发票,因为时间已久加上江某年事已高沟通不便,又有残疾行动不便,援助律师确认了江某看病的医院后,两次驾车前往衢州市人民医院调取江某的病历资料。准备好所有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江某行动不便,援助律师又前往江某所居住的村子将相应诉讼内容、风险与建议都详细地告知江某,代其向江山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江山市人民法院接到立案申请后先是安排了诉前调解,但因江某二不愿意进行调解,本案又被移送立案庭正式立案。10月14日,江某二带着江某来到了援助律师的办公室,江某二表示,当初不接受调解只是因为收到父亲的诉状之后的一时气愤,并表示自己是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只是自己嫁到江山安家落户,两个孩子尚年幼,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正是家庭生活压力最大的时候,每日的工作与家务已让其精疲力尽,也因此疏忽了对江某的关爱。江某也表示愿意与女儿和解。援助律师为二人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援助律师发现江某二并非完全未承担江某的医药费,只是当时江某正在住院,江某二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时候支付的医药费,而江某不知情,受限于文化水平并不清楚电子支付方式而没能意识到江某二的付出。 经过援助律师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江某二承担江某10月14日起的医药费并支付后续赡养费,先前的医药费江某不再主张。协议签订之后,援助律师联系了承办法官,将笔录与协议扫描上传,经承办法官组织,进行了法院的调解程序,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此案系赡养纠纷,受援人江某长年患病又身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又孤身一人,因此不论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极为脆弱的,极度缺少安全感,因此会格外依赖唯一的血亲——江某二。而江某二也有自己的苦衷。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赡养义务既包括经济上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 本案中,江某与江某二之间虽有些许误会,但却没有过大的隔阂,毕竟血浓于水,因此援助律师选择尽量以沟通调解等平和的方式来处理此次纠纷,让双方能在相互交流并相互理解。同时,市域一体化通办业务,降低了困难群众异地维权的成本,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便民利民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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