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柳河县通合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 东三个,经营范围为在柳河县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为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该公司成立以来,为柳河县域内的经济实体和个人发放了多次贷款,解决了很多单位和个人在急需用款时的困难,有利地促进了当地经济水平的发展。 然而随着企业的发展,在公司经营3年后,由于部分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市场调查工作没有做细,公司出现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贷款收回难。公司发放的多笔贷款有的已经经过了诉讼,但没有执行终结;有的贷款连启动诉讼都难;有的贷款找不到贷款人。种种困境导致公司的贷款迟迟无法如约到账,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后续经营和未来发展。 另外,公司的股东在3年的经营中出现了一些个人债务。由于资金的窘迫,公司股东面临着被诉讼,甚至被执行的风险。一旦出现诚信问题,该公司就会面临空前的压力,甚至被停业。律师在介入时,该公司已经出现了债权人上门追讨,债务人逃避债权的现象,如果在这种时候,不能拿出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该公司的经营会遭遇重大危机。
【争议焦点】
为了彻底解决通合顺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全面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保证公司股东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公司股东可能发生的司法失信导致公司停摆,公司决定聘请律师,对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沉疴痼疾下猛药,彻底解决面临的危机。
【律师代理思路】
总体代理思路为追贷款,还欠款,整合二者,为企业及股东摆脱目前的困境。 一、 公司现状 律师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东的资金状况做了一次系统的摸底,查明了一些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数据。 公司的利好债权有三项: 一是柳河县新天地大厦工程的贷款。该贷款发生于2015年。新天地大厦是柳河县地标性工程,该工程因超过预算,开发商在已经做过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有部分收尾工程没有结束,急需资金注入。通合顺公司注入资金后,新天地大厦工程正在进行中。 二是柳河县柳河镇居民刘某经营沙场,因扩大再生产需要向通合顺公司进行了贷款。但由于后期市场发生变化,工程用沙价格下跌,生产品滞销,刘某无法如约还贷。 三是柳河县柳河镇居民罗某经营饭店,向通合顺公司贷款。但饭店由于地理位置不好,经营不善,罗某无法如约还贷。 此三项贷款占用该公司资金近千万,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把这三项贷款解决,基本上可以缓解公司目前的困境。 二、 股东资金现状 柳河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4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股东王某拖欠个人债务本金90万元。 柳河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4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股东王某拖欠个人债务本金10万元。 柳河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4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认定公司股东翟某拖欠个人债务本金11万元。 律师接受委托时,尚有部分债权人正在陆续主张债权,但总金额应在200万元左右。律师同时发现所有借款均存在高息、复利和违约金同时适用等问题。 三、具体操作思路 (一)追贷款方面 律师针对新天地大厦的欠款纠纷积极立案,并对新天地大厦的产权一部分摊位和门市房进行了保全。2016年12月20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吉05民初5号民事判决。在该案的审理中,律师积极与被告协调,双方的审理气氛非常友好。判决结果下达后,双方均没有上诉,且双方达成共识,在日后的偿还贷款过程中,会积极磋商合作。 另外,由于某和罗某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律师找到二名被执行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积极订立执行方案,采取疏导而非强压的方式申请执行。 (二)还欠款方面 对股东的个人债务,分两个方面采取工作。 1.格审查原有判决及后续案件的债权内容。重点审查债权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积极推动调解结案,依据法律减少股东债务总量,利用当前法院鼓励调解结案的良好政策,减少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 2.对暂时无法清偿的借款,在执行阶段认真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按照法院的报告财产令,出具相关财产目录。律师还额外向债权人出示了通合顺公司相关债权,并详细陈述小额贷款公司执行情况。
【案件结果概述】
一、 公司债权方面 新天地大厦的收尾工程需要工程用沙,且大厦后期的工程基本由政府监督,现货现款。经过律师沟通多方,由债务人刘某供应工程用沙,沙款部分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罗某的饭店迁址到新天地大厦,租赁使用摊位(该摊位拟定为公司收款抵押物),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办理贷款。部分贷款用来清偿公司债务和给付摊位租金。经过努力,三项利好贷款基本盘活,公司收回资金若干。 二、 公司股东债务方面 除已经法院判决的债务以外,后面的所有债务均以调解结案,分别形成了(2016)吉0524民初第1674号民事调解书、(2016)吉0524民初第2061号民事调解书、(2016)吉0524民初第1654号民事调解书、(2016)吉0524民初第1563号民事调解书。所有调解均约定了相对宽松的还款期限,利息均降至法律强制规定以下,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在事后的执行和还款履行中,律师向债权人做了高透明的财产明示,看到公司股东的资产状况,债权人做到了心里有底。就公司内部谋划,以新天地将来拟定取得的摊位,已经和若干债权人达成了协议,作为将来偿还借款的保证。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关于执行中执行措施底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果因无法妥善处理执行中的问题,公司股东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其后果极为严重。在执行中律师应当为自己的当事人准备足够的信用支撑和财产保证,让申请人相信被执行人有还款的诚意和能力,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案例评析】
初步进入非诉讼工作时,在研究公司以及公司股东的各种经营状况时,可以说代理工作是没什么希望的。在深入了解公司状况后,律师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失去造血功能,其财务的整体状况是良好的。只是外部债务履行期限过紧,而外部债权追回的力度过松。在这一张一弛之间,需要律师秉着诚信的态度,运用法律的武器,为企业征得应有的权益。 无论是作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对待追索与被追索,有理、有利、有节,都是必须要做到的。对待公司债务人没必要得理不饶人,应站在债务人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了债务人的问题也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了小额贷款公司自己的问题。对待公司股东的债权人,必须要做到财产公开、财务公开,通过法院的渠道公示给债权人,在通过平等协商情况下订立协议,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具体确认上,要据法力争,消除不合法的部分,减少债务总量。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的赢是双赢,没有任何公司或者个人可以高歌猛进,独善其身。
【结语和建议】
律师在办理这场非诉讼案件中感触最深刻的,就是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配合。执行难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难题,如果一味的追求工作效率,粗暴的办案结案,其法律效果也许立竿见影,但其社会效果肯定会背道而驰。律师建议,应当有各部门联合制定执行中关于和解、保全、结案、支付等各方面的细则,让法官和律师在具体操作时,胆子更大些,步子更稳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