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农科公司并购目的 农科公司是2016年3月3日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农科公司结合发展实际,经过前期大量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认为瀚邦公司的中央厨房项目具有极其广阔发展前景,且符合农科公司的投资方向,属于农科公司已投资行业的产业链延伸领域,拟投资并购瀚邦公司中央厨房建设项目。 二、瀚邦公司及中央厨房项目基本情况 瀚邦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均为自然人,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招投标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瀚邦公司成立后,经过变更现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增加了餐饮服务、初级农副产品加工。瀚邦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经营范围等多次变更,均在工商部门依法履行了相应的变更及备案登记。瀚邦公司的中央厨房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建设规模 总占地面积20000㎡,总建筑面积19931.26平方米,其中生产厂房12198.37平方米,冷库3969.62平方米,办公楼3751.39平方米,门卫11.52平方米。总投资:计划总投资1.16亿元,其中:建设及设备投资11000万元,流动资金600万元。 项目将建设集食品加工、原材料采购、安全检测、营养餐饮设计、标准化生产流程设计、冷库仓储和冷链配送、团膳现场服务于一身的现代餐饮服务项目。项目建成后配置相应的工艺设备使生产规模达到日产供餐(热)50000份,半成品10000kg,成品10000kg。 项目投产后,预计实现年平均销售收入30185万元,年均利润总额3898万元,年均净利2924万元,年均所得税975万元,税后投资回收期5年。 (二)并购进展情况 截止2017年5月,瀚邦公司中央厨房建设项目已完成了公司注册,并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工程主体建设已完成了80%,采购了部分机器设备。但因瀚邦公司为民营公司,农科公司在并购前需对瀚邦公司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的规范性,合同的规范性,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规范性、合法性审查。
【争议焦点】
瀚邦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只有500万元,而中央厨房建设项目所需总投资达1.16亿元,现有已完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基本由股东以借款形式筹措,即公司向个人借款,利率比银行的利率高。但在工程没有竣工验收前,银行基本不接受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不便向银行申请贷款。因此中央厨房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后续资金,采用股权融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方式简捷,无法律障碍,还款压力小,且有利于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农科公司有意投资建设此项目,采用入股瀚邦公司方式,比新建此项目节省时间,缩短收回投资周期,还能充分利用瀚邦公司此前对项目进行的相关调研论证资料。但因瀚邦公司为民营公司,前期项目调研,工程建设的规范性,合同的规范性,债务的真实性均直接关系农科公司此次并购行为的是否规范、合法。为此,特委托吉林吉辉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并购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门的法律分析。
【律师代理思路】
一、全面细致调查瀚邦公司的经营情况 (一)资产状况 根据X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记载瀚邦公司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账面资产总额3827.3909万元,债务总额:3346.8750万元,净资产:480.5159万元.资产负债率87.44%。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瀚邦公司成立时间短,资产状况良好。债务产生原因是公司注册资本低,与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不成比例所导致的。 (二)机构和人员状况 根据瀚邦公司提供的资料记截,公司设有股东会、执行董事一名;监事一名;有独立的财务、人力资源、办公室等职能机构;在职员工17人,其中,瀚邦公司为1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除1名员工属于退休人员外,其他5名员工未缴纳各项保险。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瀚邦公司机构设置停留在公司设立时的层面。法人治理结构、议事规则、管理流程等尚需完善,对于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5名员工,存在用工的法律风险。 (三)项目建设状况 根据XXX会计师事务所对瀚邦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记载,中央大厨房项目工程造价4905.6286万元,开工建设的所有工程均处于在建设状态,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查证瀚邦公司项目建设已取得的政府相关部门批文或签订的合同。 据此,我们建议农科公司在购买瀚邦公司的股权前或并购该公司的中央大厨房项目,对中央大厨房项目工程的各项审批文件慎重判断,以保证所对瀚邦公司股权的价值的判断不受此影响,也避免购买股权或并购中央大厨房项目后,承担过多的或有负债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状况 1.关联方。吉味佳餐饮有限公司和吉时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及吉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三个有限公司都是民营有限公司,瀚邦公司分别持有三个公司的不同股权,所以这三个公司应是瀚邦公司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从瀚邦公司提供的合同文件来看,其尚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尚未发生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3.同业竞争。瀚邦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营业范围上存在重叠,在进行经营的情况下,瀚邦公司与三个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关联方是否存在影响瀚邦公司股权价值因素,应作为农科公司购买瀚邦公司的股权必须考虑的法定因素。 (五)重大债权债务状况 瀚邦公司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无重大债权、债务,但有签订尚未履行终结的合同,存在应履行按期支付货款义务,也有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据此,瀚邦公司未来可能承担的合同履行义务和合同违约责任属于潜在的重大债务。农科公司在购买股权前,对此应有初步预估,以保证对拟购买股权价值的判断,不因此而受影响。 (六)诉讼、仲裁或受行政处罚状况 瀚邦公司无提供任何涉及诉讼及处罚的材料,并承诺瀚邦公司不存在相关涉法涉诉纠纷。 二、提出并购法律意见 (一)瀚邦公司的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其合法有效存续,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的股东是瀚邦公司100%股权的合法所有者。 (二)瀚邦公司现股东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第三方权利等可能阻碍依法进行股权转让的因素。 (三)除XXX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提及的债权债务和律师认为的潜在债务的法律风险外,瀚邦公司暂不存在其它重大的债务和担保事项。 (四)瀚邦公司股东尚未提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债转股、增资扩股等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在农科公司与瀚邦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瀚邦公司应履行此程序,以保证农科公司此次购买股权的合法性。 (五)根据XX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记载,截止评估基准日,瀚邦公司的净资产为503.01万元,每股净资产为1.006元。农科公司购买瀚邦公司股东的股权,如以此价值为依据,对此报告应履行相应的审核、备案程序。
【案件结果概述】
农科公司根据前期对瀚邦公司进行的专项审计、财务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结果,结合本所律师出具的意见书,通过与瀚邦公司原股东的多次洽谈,确定了瀚邦公司原股东以债转股方式,将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资到2560万元。此后,农科公司入股544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农科公司占有股权比例68%,其他股东占有股权比例32%。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以上规定,瀚邦公司以借款形式筹措的建设资金,因此形成的债务,债权人持有的对瀚邦公司的债权是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财产,债权转为股权符合法律规定。瀚邦公司经过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后,其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2560万元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瀚邦公司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原股东放弃对新增股权的优先认购权,并吸纳农科公司作为新股东认购瀚邦公司新增的5440万元股权。农科公司的认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
自2016年末,农科公司开始考察论证中央大厨房项目的可行性,在市场调研中与瀚邦公司洽谈中得知,该公司正在建设此项目,且因资金短缺寻找合作伙伴,为此双方找到了合作切入点。但因瀚邦公司的项目已处于建设中,对入股时的相关事项要做到无缝对接,才能将农科公司的此次并购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对于潜在并购风险如何防范,农科公司的决策者是有一定的顾虑。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法律规定,尽职调查项目,挖掘并购中可能或已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了合法规范操作的建议,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有效提高了农科公司本次并购工作效率。
【结语和建议】
通过本案的法律服务工作,我们认为,《公司法》的有关程序性规定,与实际工作还是有一定的差别。作为律师应该深刻领会其中的含义,并将其与公司的实际需要有机的结合,才能真正做到运用自如,提高非诉法律服务的技能,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出法律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