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宋某,女,1985年出生,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卢氏县某乡。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2月被卢氏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宋某于2018年1月2日来卢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于次日前往卢氏县司法局某乡司法所报到,由某乡司法所负责其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情况 2017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委托司法局对宋某进行调查评估。 卢氏县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卢氏县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安排宋某户籍所在地某乡司法所组织对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及其家属等人员,并作了调查笔录。12月27日经卢氏县司法局研究,结合司法所的调查意见,形成了调查评估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供了宋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书。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宋某接收情况 2018年1月2日,卢氏县司法局收到卢氏县人民法院对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2018年1月2日送达了回执。 2018年1月2日,宋某到卢氏县司法局报到,卢氏县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某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1月3日宋某到户籍所在地某乡司法所正式接受社区矫正。 (三)组织宣告情况 因宋某为女性,司法所为宋某专门确定了由司法所所长、村委会干部、村妇联主任、其丈夫等组成的矫正小组 ,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了给宋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邀请辖区派出所民警、村组干部、宋某家属等矫正小组成员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宣告室举行了入矫宣告仪式。 司法所向宋某宣告了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让其明确了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同时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电话报告、集中学习、社区服务、请假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从而强化了其服刑意识,内心自觉接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
【小结】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扎实开展评估和接收工作,做到“两个确保”: (一)确保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全面、准确、可靠 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评估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查,通过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村组干部、辖区派出所和被评估人亲属等多方意见,在调查评估上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为法院的审判量刑提供经得起检验的评估意见书。 (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流程规范、文书资料真实、完整 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报到、接收程序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监督协议书等,为每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坚持实行“一人一档”。认真进行入矫谈话和入矫宣告仪式,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告知在社区服刑所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其纳入监督和管理,督促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态度,为开展后期的监管和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