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 3月,江苏省太仓市居民王某来到公证处咨询。王某女儿目前生病住院,属癌症晚期,急需筹集资金用于治疗,王某的女儿未曾婚育,名下有一处房产,属学区房,经中介挂牌有不少意向者打算购买,但女儿生病住院,无法亲自办理售房相关事宜于是前来公证处咨询解决办法。了解情况后,公证处立即对王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公证处提出办理委托书公证,由女儿授权父亲代理售房事宜。 根据公证法律规定,办理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且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公证处决定为其开通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及时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经与当事人沟通,3月29日上午,公证人员来到市人民医院病房,首先与王某女儿及其主治医生沟通,了解其精神状态与行为能力。确认王某女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后,公证员审查了有关材料,并向当事人作了普法宣传、解释办理委托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均明确表示知晓后,公证人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场为王某女儿办理了委托书公证。很快,王某就卖出了房产,凑齐了女儿的治疗费用。这是公证上门服务、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公证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工作方式由以公证员为中心的办证模式向以当事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转变,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手段,努力提供更有温度的办证服务,增强当事人服务获得感,人民满意度持续提升。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苏太证民内字第616号 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王某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在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9楼,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