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单位)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单位)签订合同,承包某家居工程部分土建工程,2015年12月竣工并通过验收。期间,发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多次电话告知并两次给承包单位发去书面通知要求办理结算事宜,但因合同中未明确增加的工程量和单价如何结算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迟迟不办理结算。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彼此僵持不下。2017年1月,发包单位到渝北区建筑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请求调委会调处该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调解员迅速梳理案情,明确调解思路,有序推进调解工作。 (一)积极开展调查,明确争议焦点 调委会对发包方总经理欧某某、项目部负责人张某某进行走访,再次对纠纷基本事实进行了确认。经仔细分析,确定双方争议焦点:一是承包单位单方主张的工程量增加部分是否纳入结算?二是承包单位结算书上所报金额与发包单位项目部审核金额偏差较大,合同中未明确,增减工程量单价到底按照哪一方的主张进行确定? (二)搭建对话平台,达成初步共识 在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后,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让双方畅所欲言,有序表达,达成有效沟通。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列举项目单价核定表的方式,对之前存在异议的、涉及金额较大的增减项目、工程数量以及项目单价进行了逐一核实,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仅对剩余劳务款的金额数还存有争议,调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此项环节,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将进一步面对面沟通,心平气和地解决纠纷。 (三)巧用法理情理,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用法理,以案说法。此后,调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调解。调解过程中,一方面,承包方主张剩余劳务款为156万元,发包方则主张为130万元,金额还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承包方认为工程无论大小都存在既成的施工事实,还提出由于发包单位原因导致停工,产生损失。发包方则提出已经核算了所有项目,没有将较小的增加工程项目纳入核算范围。 调解员针对双方主张和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对合同单价、建筑面积以及增减工程量的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也就是说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增减项目工程量是毫无争议的,对于承包方主张的其他增加项目工程量,调解员认为,无论工程大小,只要承包方有证据证明增加的工程数量实际存在,发包方理应按实际的工程量支付劳务费;而事实上,承包单位也提交了可证明合同外工程量实际发生的证据。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增加的工程量已无异议,对增加工程量的价款无法协商一致时,调解员建议可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结算。 二是用情理,“密室”交心。在深入进行法律剖析之后,针对26万元劳务费的差距,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请到“调解密室”,进行多轮沟通讲解协调,调解员自始至终扣着一个“情”字,注重用真心去化解、用诚意去沟通、用耐心去说服,最终双方都给予了理解和支持,并在金额上做出了让步。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反复劝说协调,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合同内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5961259.40元; 2、发包单位就合同外工程量增减部分等所有款项按人民币140万元结算给承包单位; 3、承包单位需向发包单位提供本单位合法的劳务发票,双方一致同意该项目结算终结。 至此,纠纷得到了合理解决,当事人都表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后经调委会回访得知,承包单位已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积极配合发包单位完善结算手续,协议义务双方已履行完毕,一起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关键在于合同外工程量增减部分以及工程单价的确定,这是本案能成功调解的“突破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没有急于纠正双方观点,在充分了解双方的理由和立场后,更容易找出双方矛盾的焦点,对症下药,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做好铺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承揽种类合同中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该类合同纠纷大多是工程款结算纠纷。由于工程标的较大,工程涉及面较广泛,建设工程款结算问题往往触及各方利益的分配,成为建设工程承揽法律关系中矛盾纠纷的多发点。其中,工程量纷争一般与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关系,但是这一类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时的数据记录,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与三方参建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如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视,如果记录、处理、交流不及时,很可能让发包单位提出质疑。而工程单价争议往往是因为合同外增加工程未对单价进行事先约定,导致实际结算时,承包单位主张高价,而发包单位主张低价的结果。结合本案,由点及面,主要有以下三点启示: 一是要签订要素完备的工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将合同双方所涉及的重要经济利益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对工程价款、计价方式、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及期限和后果、工程款支付时间、欠款利息计付标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等重要条款,尽可能约定完备,用语明确具体,文字严密准确,是减少建设合同纠纷的关键。 二是要慎重选择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按工程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将工程合同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典型的合同类型有: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应用条件,有不同的权利和责任分配,有不同的付款方式,对合同双方有不同的风险。所以承包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按照具体情况对合同类型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比如固定总价合同,优先考虑适用履行周期短、物质材料市场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时刻关注情势变更导致的费用增加,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三是要注意收集书面证据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搞好企业各项基础资料以及相关合同文件的收集、存档工作,因为没有证据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如承包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提出增加的施工行为得到发包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应当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因此,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完善签证程序和签证内容,及时签证;必要时,也可通过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达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帐单、签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认,以免给后面的施工内容和工程量的结算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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