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4日,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对特殊的夫妻,妻子右手抱着左臂,一脸蜡黄憔悴;丈夫矮小微胖、语气微弱、精神不振。俩人一进门就“扑通”一声跪在了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发虎的面前,声泪俱下地说:“陈主任,你要为我们做主,救救我们,我们实在是无路可走了。”陈发虎一边将二人扶起一边安慰,并各自倒了一杯热茶,拿出纸巾让二人擦去眼泪,询问事发经过…… 2014年3月初,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西苏乡某村村民杨某某(女),随丈夫连某某背井离乡来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的某某五金加工部(个体工商户)做工,从事滚丝作业。老板李某某是受援人丈夫连某某的亲姑父,因亲属关系和碍于面子,加之两人法律意识淡薄,杨某某和其丈夫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答应月工资1200元。2014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受援人杨某某根据老板李某某的工作安排,在原本就操作不够熟练的情况下,让杨某某同时操作两台滚丝机,杨某某不得已,只好服从安排。在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杨某某手忙脚乱中,不慎左臂被滚丝机卷入机器,导致左前臂当场被绞断。现场干活的丈夫连某某和老板李某某等三人将杨某某送至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慌乱中忘记带上被绞断的前手臂,等到医院抢救室医生询问时,大家才恍然大悟,其丈夫再次打车跑回工场取回断臂。2014年5月26日,杨某某出院,住院73天,期间进行了断肢再植术、清创植皮等手术。2014年5月28日,杨某某转入北京市丰台区老年人协会莲花池康复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和瘢痕切除修复术,又连续住院70天。治疗期间,受援人丈夫的亲姑父、老板李某某前后支付了杨某某工资及部分医疗费9.8万元后却停止支付所有的医疗费用,并且避而不见。因为两人经济困难,妻子躺在病床上痛疼难忍,丈夫就连每晚租赁一张陪护的小床钱(每晚5元)都没有,只能每晚躺在病房的地板上入睡。而作为被告的李老板,其亲姑姑和亲姑夫视而不见,就连一床棉被都舍不得送到医院。同房的病友实在看不下去,有的捐钱、有的捐物。受援人杨某某和丈夫连某某欠下了巨额外债,出院后住进15元一天的小宾馆,天天吃着泡面,啃着大饼,并多次找李老板和其姑姑讨要相关医疗费用,却被一句句蛮横的话挡在门外,甚至言称“愿告哪告哪,我奉陪到底。”后经同病房的病友指点,听说法律援助可以为困难群众免费打官司,两人在绝望中找到了希望,掺扶着来到了省法律援助中心,踏上了曲折的维权之路。 青海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陈发虎认真倾听了两人的诉说,并当场依法指派具有丰富经验的青海省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分析了案情,认为受援人与某某五金加工部之间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此次伤害事故完全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但遗憾的是作为用人单位的某某五金加工部属于违法用工,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不给其工人购买办理相应的社保(包括工伤保险),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认定工伤以及索要相关工伤赔偿带来极大的困难。为了取得认定工伤的相关证据,张律师当晚20时左右与受援人的丈夫连某某打车到市区郊外的一个小村庄调查收集证据。但所到之处,大门紧闭,空无一人,打听了周围邻居,听说这里好久无人居住,给认定工伤的程序带来意想不到的阻力和障碍。几近周折,后来打听到老板李某某在某市场有门市部,再次恢复可能获得调查取证的希望。 张律师多次来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工伤认定处的领导沟通,希望能够让工作人员协助调查取证,从而对杨某某进行工伤认定。在援助律师和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最终找到了老板李某某,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了相关证据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7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3月底,张律师向西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对杨某某的工伤致残程度予以鉴定的申请,同年5月8日,西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杨某某作出五级的致残等级。 2015年6月1日,张律师代受援人杨某某向某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的某某五金加工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行予以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调解成功。2015年7月7日,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向受援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62838.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98000元,剩余64838.2元由被申请人在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援人。裁决送达后,受援人杨某某和其家属情绪非常激动,对作出的裁决极为不满。 2015年7月24日,受援人杨某某因不服西宁市城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起诉至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开庭时,受援人及家属与被告情绪非常抵触,从而导致庭审前未能予以调解,休庭时,通过援助律师的耐心劝说和讲解,受援人杨某某及其家属的情绪有所稳定,但是因受援人在多次住院医治时,由于情势紧急,经验不足,在转院的过程中,没有办理转院手续,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所花费的开销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并且无法提出证据。庭审后,援助律师多次找到被告以及被告的律师进行沟通,被告从开始不愿意调解,到被告愿意自动拿出18万元支付给受援人杨某某。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于2015年9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起较为普通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作为受伤的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导致遭受工伤后,维权时没有有利的证据,认定工伤比较困难。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在维权时也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此,要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朋友,不管到哪个单位,也不管公司单位大小,要留意公司单位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用工资格,有没有工商登记,给不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本案在认定工伤、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虽然遇到一些波折,但援助律师最终不负所托,为受援人争得了应得利益,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