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犯罪嫌疑人黄某,从黄某所在的湖北荆门市某化工厂订购氟乙酸甲酯25公斤。2013年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根据黄某的安排,在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无相关购买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化工厂生产的25公斤氟乙酸甲酯通过沙洋县圆通速递公司邮寄。2013年11月28日深夜,该氟乙酸甲酯通过圆通速递公司的苏BB2987厢式货车从武汉运抵圆通速递潍坊转运中心。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氟乙酸甲酯泄露,造成被害人缪某购买的童鞋及其他大量货物被氟乙酸甲酯溶液污染。被污染的童鞋按照正常送递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送至被害人缪某手中,造成接触被污染童鞋的缪某不治身亡,并造成被害人妻子焦某及女儿缪某某氟乙酸甲酯中毒。广饶县公安局将该案件确定为“11.2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2日将犯罪嫌疑人梅某、张某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1日,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刑事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抓获。案发后,各责任方都未及时与被害人亲属协商相关善后事宜。2014年1月9日,走投无路的被害人焦某向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点评】
1.及时维护了受害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圆通“夺命快递案”的成功办理,为受害人家属争取到了超过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三倍的大额赔款,及时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2.贯彻、宣传了国家法律。该案处理过程中,恰逢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新修订的法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更大,并提高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额度。该案能够适用新消法处理,通过实际案例宣传了新法。 3.为物流行业规范管理敲响了警钟。案发之前,媒体曾多次报道物流行业乱象,本案的发生对物流行业起到了警示作用,山东省邮政管理部门对全省物流行业进行了整顿,对物流行业的有序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4.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多方取证,把握住了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促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国家、省、市各级新闻媒体也对本案办理进行了跟踪报道,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