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4月25日,黄某因犯抢劫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年12月24日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05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4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1日 ,黄某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批准逮捕,2015年3月5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0日转至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叶某,在得知叶某可以从广东上线购买到毒品,彭某要求叶某帮其联系上线购买毒品。被告人黄某得知彭某要去广东购买毒品,就付给彭某5000元用于购买毒品。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从彭某处以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约15克甲基苯丙胺,后以每克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占某、程某等人。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程某打电话给黄某要求购买毒品,两人约好在市花都后面的巷子内交易,当天晚上程某从黄某处用300元购买约3克甲基苯丙胺进行吸食。2014年12月初的一天,黄某打电话给占某,叫其到浙江路景旺宾馆内进行吸食毒品,吸食完毒品后,占某花300元从黄某手上购买4小包约3克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后经鉴定4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合计2.8838克。2014年12月10日民警将黄某抓获,在其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8.5088克。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购买毒品贩卖给他人,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123.50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刑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通知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他提供刑事辩护。
【案件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克数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某向被告人彭某购买5000元毒品共计100克。该笔5000元,一旦被认定为毒资,那就意味着黄某贩卖100克成为事实,那等待黄某的将是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此法律援助律师反复研究,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该指控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的事实存疑。法律援助律师庭前多次反复演练,依据事实和法律,法庭上尽职尽责予以辩护。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能够从案件中寻找对受援人有利的全部因素,采取积极、有效的诉讼策略,抓住争议焦点,明辨法理、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他们高度的敬业精神、精湛的业务技能令人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