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当事人郭某、陈某智和陈某勇来到我处称,郭某的丈夫、陈某智和陈某勇的父亲陈某文因病于XX年XX月XX日在呼和浩特市死亡,陈某文死亡时遗留有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的银行存款一笔。他们来申请办理继承陈某文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如下材料:陈某文的死亡证明、陈某文的的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陈某文的银行存款证明等。 经查,被继承人陈某文和申请人郭某是原配夫妻,他们只生育两个子女即是陈某智和陈某勇,陈某文没有收养有子女,也没有非婚生子女,陈某文的父亲、母亲均先于陈某文去世。除上述人员外,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陈某文扶养、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也没有遗嘱或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 又查实上述存款为被继承人陈某文和申请人郭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有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文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查明上述情况属实后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内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郭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xx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人:陈某智,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xxx号楼x单元x号。 申请人:陈某勇,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xxx号楼x单元x号。 被继承人:陈某文,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生前住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xxx号楼x单元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郭某、陈某智、陈某勇因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文的遗产,于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陈某文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陈某文的亲属关系证明。 3、被继承的银行存款证明。 4、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陈某文于xx年x月x日因病在呼和浩特市去世。 二、申请人郭某、陈某智、陈某勇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文的遗产(被继承人陈某文生前与其配偶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陈某文生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xxx支行遗留有银行存款一笔:账号:15xx5,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户名:陈某文。 三、据被继承人陈某文的所有继承人称,被继承人陈某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陈某文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陈某文的父亲、母亲均先于陈某文去世。陈某文的配偶是郭某,陈某文去世后,郭某一直未再婚,夫妻二人仅育两个子女:儿子陈某勇,女儿陈某智。无收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五、现郭某、陈某智、陈某勇均表示要求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陈某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陈某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陈某文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郭某、儿子陈某勇、女儿陈某智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