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4年11月14日,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同益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代理姚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约定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益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阶段,如姚某某、姚某某被取保候审或一审判决姚某某、姚某某缓刑,则当事人在收到有关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法律文书或收到缓刑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益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若姚某某、姚某某未被取保候审、一审未被判缓刑,则同益所向当事人退还前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4年11月,同益所出具《承诺书》,同益所承诺:若姚某某、姚某某未被取保候审、一审未被判缓刑,则同益所向当事人退还前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信、《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承诺书》、同益所《关于单某某投诉报告》、《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处理情况】
广州市律协认为,同益所在经办姚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中,存在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附: 广州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穗律协纪字﹝2017﹞6号 当事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北街XX号XX栋商务中心,负责人:黄朝晖,执业证号:24401200110231552。 2014年11月14日,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同益所”)接受当事人委托签订《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代理姚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约定当事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益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阶段,如姚某某、姚某某被取保候审或一审判决姚某某、姚某某缓刑,则当事人在收到有关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法律文书或收到缓刑判决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益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若姚某某、姚某某未被取保候审、一审未被判缓刑,则同益所向当事人退还前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4年11月,同益所出具《承诺书》,同益所承诺:若姚某某、姚某某未被取保候审、一审未被判缓刑,则同益所向当事人退还前期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三十万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信、《刑事辩护委托合同》、《承诺书》、同益所《关于单晓华投诉报告》、《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会认为,同益所在经办姚某某、姚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中,存在刑事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现依据《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行业处分。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查。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