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付某、赵某三名农民工经人介绍于2019年2月受雇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翟某(包工头),在某新民居1#段、1#A段、B1#进行施工,至2019年5月份工作完毕,翟某共欠三原告工资286920元。三人多次催要,翟某均未付款。在某镇政府调解下,翟某于2020年1月20日给三人打《欠薪证明》各一份,之后翟某未付分文。以后再次向翟某讨要未支付的工资,翟某以工程未给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 王某等三位农民工主张支付工资无果的情况下,向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及时审核通过,指派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艳军承办此案。 考虑到三位农民工,是家庭唯一或者是家庭重要的经济支柱,如果这三名农民工联合起来采取其他非正常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承办人多次召集三位农民工论事实、讲法理,做好受援人思想工作,在代理过程中,重证据、讲技巧,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通过与三位农民工沟通,了解他们有包工头翟某出具的欠款证明这一证据材料,立即对证据予以采集,在查明案情取得证据并且研究了所适用的法律后,首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为受援人分析如何利用现有证据一审胜诉的诉讼策略。提出以下意见:1.《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几位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包工头翟某应按时、如实支付三位农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本案中三位农民工已向包工头翟某提供了劳动,翟某就应当向三位农民工如实支付劳动报酬。包工头翟某以工程款未结清为由,拒不支付三位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背于诚信、有背于情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一审采纳了承办人意见,当庭判决:翟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王某等三位农民工工资款共计286920元。领到判决书后,三名受援人对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表示衷心感谢。
【案件点评】
本案三名原告为农民工,生活压力很大,情绪不稳定,极易造成集体性事件,如何妥善处理,是需要全面细致考虑的问题,对代理人来说压力大责任重。这三位农民工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诉讼对于农民工来说,每次往返于家庭与法院之间,费时费力费钱,无形中增加了其维权成本。通过法援代理人细心、周到的法律服务,不仅给受援人带来了维权的希望,稳住了其激动的情绪,防止了因情绪恶化而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为最后胜诉打下了坚实基础。 在办案过程中,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法院协调适当放宽立案条件,适用简易程序,节省农民工的诉讼时间和成本,最后法院采纳了法援代理人意见,支持了三名农民工的主张,在本地影响较大的农民工依法维权案告一段落。依法维权让受援人看到了希望,依法办事的意识已深深扎根于受援人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