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工伤受害人魏某某踝关节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魏某某,男,1958年3月出生,于2017年8月22日在某工地提供劳务时被钢管砸伤左下肢。伤后入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临床治疗终结,因案情需要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2019年5月8日,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收到某市法律服务所鉴定委托书,并提供了被鉴定人的相关资料。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受理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法医检查。 1、据某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记载:魏某某,入出院时间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26日,住院天数35天。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入院前3小时在工地干活时不慎被钢管砸伤,致左小腿下段疼痛、肿胀,伴左踝关节活动受限,伤后被急诊送入院。专科情况:左小腿下段及踝关节肿胀明显,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左足轻度外翻畸形,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足背动脉搏动弱,皮肤感觉及末梢循环欠佳,余肢未见明显异常。入院辅检:X线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侧内、后踝撕脱性骨折。入院完善相关检查,予脱水、止痛等对症治疗;2017年9月2日行了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促进骨愈合及切口换药治疗,伤情稳定出院。出院诊断: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内、后踝骨折。 2、阅某市人民医院2017年8月22日X线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内、后踝撕脱性骨折。2017年9月25日X线复查示:左胫腓骨下段及左内、后踝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某市第一人民医院2019年5月28日X线示:左胫腓骨下段及左内、后踝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基本愈合。 3、体格检查:被鉴定人魏某某由家人陪同跛行入室,一般情况尚可,神清,答问切题,检查合作。左小腿及踝部肿胀,左小腿内外侧可见手术愈后瘢痕,左踝关节活动部分受限,背屈10°,跖屈20°,(右侧踝关节活动:背屈25°,跖屈45°),患肢末梢血运及感觉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魏某某2017年8月22日因在某工地提供劳务时所受外伤成立,主要伤及左下肢,致致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内、后踝骨折。伤后入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及手术内固定,伤情稳定出院。现经较长时间临床康复及功能训练,仍遗左踝部肿痛不适,活动功能部分受限,背屈10°,跖屈20°,(右侧踝关节活动度:背屈25°,跖屈45°)。计算活动度并结合伤情,左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8%,分析认为:其损伤致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标准,第5.10.6-12条规定,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魏某某人体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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