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52年8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10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8日止。2015年5月13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2017年6月份,王某某(患肝病已多年)因出现头晕、恶心、厌食等症状被送到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检查。诊断为:1、肝硬化、腹水;2、肝右后叶囊肿;3、肝右叶包膜血管瘤,后收留住院治疗。因王某某病情不见好转,日趋严重,8月4日医院给其家属下了《病危病重通知书》。 大连市监狱七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王某某疾病诊断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经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疾病诊断检查。监狱委托省政府指定的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疾病伤残鉴定小组对王某某进行疾病诊断。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参考监狱提供的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结果、临床表现和相关病志材料作出《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王某某患:1、乙型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2、慢加急性肝衰竭,部分肝坏死,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处及时向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王某某病情危重及病情诊断情况。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大连市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人民警察会议,认为王某某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履行保证人的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有能力也愿意为其父亲在暂予监外执行后提供生活和治疗保障。依据法定条件,结合王某某的具体病情、服刑表现及保证人情况进行了集体研究,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一致同意对王某某紧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 监区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处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处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刑罚执行处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拟居住地和保证人情况做了进一步核实和审查。并委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经调查后出具了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执行处根据上述情况,出具了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大连市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定刑罚执行处提供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紧急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监狱将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同意大连市监狱紧急提请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刑罚执行处将监狱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以及检察院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紧急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了紧急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监狱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大连市监狱提请对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认为王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接着,由局刑罚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长进行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8月11日,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当天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8月14日,因为王某某病情危重,卧床不起,监狱经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协商同意并在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王某某所在的病房内进行了移交,将相关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