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涉案货车与二轮电动车进行痕迹鉴定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07月20日17时10分,在福建省XX场路段,吴某某驾驶闽BQJXXXX轻型货车与史某某驾驶的03·HXXXX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案中,轻型货车驾驶者为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驾驶者受重伤,当事双方及家属均表示碰撞时各自行驶在正常车道上。警方为查明真相,于2018年8月17日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闽BQJXXXX轻型厢式货车与03·HXXXX二轮电动车相碰撞的痕迹、形态及行驶轨迹(碰撞地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1、送检的闽BQJXXXX轻型厢式货车车身为乳白色,以下简称“甲车”。白色塑料材质前保险杠左侧距地40~70cm、左往右0~54cm处检见弯曲变形,端头嵌入门侧,其中距地60~68cm、左往右10~22cm不规则破裂痕处检见人体组织(皮屑)附着物,在裂痕距地68cm处检见黑色纺织物细线嵌入,在上端距地62cm、左往右19cm处检见2.5×3.5cm2不规则孔洞,在距地40~43cm、左往右32cm处检见碰刮痕,距地50~60cm、左往右15~32cm检见附着绿色油漆的带状擦痕散布。 左大灯距地69~87cm处检见粉碎性破损并形成19×22cm2不规则孔洞。左侧A柱包角距地104cm、左往右6~23cm处检见13×17cm2的不规则凹陷痕,其中距地104cm处检见“∧”折状黑色胶质薄膜附着物擦痕,距地119~132cm、左往右4.5~22cm处检见表面光滑的不规则凹陷,其中距地120cm、左往右12~22cm处检见等距细条纹擦痕。驾驶室左侧踏板黑色胶垫前端距地55cm破损隆起,并有大量脂肪状附着物。左前轮胎外侧检见大量周向刮擦痕散布,并有切割痕散布其中。 2、送检03·HXXXX二轮电动车车身为绿色,以下简称“乙车”。前端较完整无明显变形,右侧检见地面刮擦痕,其中乘员脚踏板固定后座向后弯折,外端检见“毛刺”在前的着地擦痕。后物箱粉碎状破损。 方向把左端胶套前端面检见碰刮痕,距地高度100cm,闸把后外侧面检见白色油漆附着擦痕。左护板距地40~60cm、前往后107~171cm检见破损脱落。后物架左侧杆距地73cm、前往后14cm处向后弯折1100。车身左侧中部管形护架下外侧面距地25cm检见黑色胶质物附着的55cm长连续擦痕,并延伸至中撑架左侧杆身。 3、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显示:事故现场为东西走向、宽6米的混合道路,水泥路面。甲车由西往东行驶,头东尾西停止于道路的南侧路面,左右前轮距道路北侧边分别为3.9m和3.5m,右后轮路面见一长11.0m的直线状单胎制动挫痕。乙车头南尾北右侧倒地于道路北侧路面,纸箱包装的线面散落于车体右侧,尾箱逆时针偏转,其前后轮轴距边线分别2.1m和0.3m,两车间距约23.8m。两车散落物A面积7.2m×1.5m,其东端见甲车破碎的灯具残片散布,中间路面坎坷处见纸箱残片、乙车围板残片,甲车的透明灯罩残片及拖鞋散布,路面未见明显的乙车倒地擦痕。

【分析说明】

依据基本案情内容,对送检车辆的痕迹勘验后结合其它提供材料综合分析、比对如下: (一)两车碰撞形态 1、碰撞示意图: 2、甲车白色塑料材质前保险杠左侧距地40~70cm、左往右0~54cm处检见弯曲变形,端头嵌入门侧为下侧受到前往后作用力所致,即在距地40~43cm、左往右32cm处碰刮痕,距地50~60cm、左往右15~32cm检见附着绿色油漆的带状擦痕散布,高度及附着物符合与乙车的左护板及乘员踏板外框碰刮形成的特征。 3、甲车左侧A柱包角距地119~132cm、左往右4.5~22cm处检见表面光滑的不规则凹陷,其中距地120cm、左往右12~22cm处检见等距细条纹擦痕,符合乙车驾驶者上肢所着衣物形成的痕迹形态特征; 在白色塑料材质前保险杠左侧距地60~68cm、左往右10~22cm不规则破裂痕处检见人体组织(皮屑)附着物,在裂痕距地68cm处检见黑色纺织物细线嵌入,驾驶室左侧踏板黑色胶垫前端距地55cm破损隆起,并有大量脂肪状附着物,均符合乙车驾驶者下肢碰撞损伤所形成遗留。 3、甲车左侧A柱包角距地104cm、左往右6~23cm处检见13×17cm2的不规则凹陷痕,其中距地104cm处检见“∧”折状黑色胶质薄膜附着物擦痕,符合与乙车方向把左端黑色胶套在跳动状态下(路面不平)碰刮形成并遗留。高度差为乙车右倾。左大灯距地69~87cm处检见粉碎性破损并形成19×22cm2不规则孔洞,符合软体物碰撞形成的特征,如乙车驾驶者或所载的纸箱。 4、甲车左前轮胎外侧检见大量周向刮擦痕散布,并有切割痕散布其中为乙车左侧中部管形护架下外侧面距地25cm检见黑色胶质物附着的55cm长连续擦痕,并延伸至中撑架左侧杆身部位所形成。该痕迹所处的管形护架的 空间位置,表明乙车与甲车前轮碰刮时,右倾倒的程度约40度。 5、乙车后物架左侧杆距地73cm、前往后14cm处向后弯折1100,尾箱逆时针偏转,均为左侧受到前往后的作用力所致。 6、乙车右侧检见地面刮擦痕,其中乘员脚踏板固定后座向后弯折,外端检见“毛刺”在前的着地擦痕,为车体倒地后往前滑动形成,而事故现场路面未见明显的倒地挫痕,且乙车不具备倒地由后往前滑动的条件;故乙车右侧的倒地挫痕与本次无关。 综上,甲车的正面左侧端部位(前保险围板、灯具、A柱包角等)与乙车左侧中后部位(车把左侧端部位、管形护架中部、左护板,所载的货物纸箱等)发生碰刮。乙车的正面完好,甲车的前保险围板左侧端及驾驶室脚踏前端处由乙车驾驶者下肢形成的人体痕迹,表明驾驶者下肢已突出车身而与甲车发生碰撞,结合乙车未出现倒地挫痕,表明碰撞时,乙车临近停止状态。 (二)行驶轨迹(碰撞地点) 1、事故现场道路为东西向,甲车由西往东行驶,乙车由东往西行驶。 2、事故现场两车的散落物A面积7.2m×1.5m,其东端见甲车破碎的灯具残片散布符合甲车碰撞后携带(灯内残片及灯罩小片)脱落的特征,中间的坎坷处见纸箱残片、乙车围板残片,甲车的透明灯罩残片及拖鞋散布,由甲车左侧A柱包角处的乙车车把端跳动形成的“∧”折状黑色胶质薄膜附着物擦痕,结合路面状况,可确定路面坎坷处为两车的路面碰撞地点。 3、甲车碰撞后,未受到其它的外力作用而保持原运动方向,故由其制动痕迹向后延伸线与路面坎坷处的交汇点为两车在路面的碰撞点“O”。 综上,甲车和乙车在东西向路面的碰撞点位于道路中间自然分界线的北侧。

【鉴定意见】

闽BQJXXXX轻型厢式货车正面左侧端部位碰撞了03·HXXXX二轮电动车左侧中后部位。两车在东西向的道路中间自然分界线北侧路面发生碰撞。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