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两车交通事故发生时碰撞形态进行痕迹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09月20日10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闽G273XX号重型厢式货车由明溪往清流方向行驶,行至明溪县岭文线327km+530m路段时,与同方向由邱某某驾驶的闽G352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2018年09月22日至2018年10月14日于某某停车场、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 (一)检验方法 依据《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本次事故道路交通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甲乙两车车辆痕迹进行检验,并对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意见。 (二)检验所见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⑴本次事故路段位于明溪县省道岭文线327km+530m路段,道路大致呈东西走向,往东为明溪县城关方向,往西为清流县方向,事故地点西侧由东向西为左弯道,混凝土路面,双向两车道,黄色单实线划分对向车道,南侧车道路面宽387cm,北侧车道路面宽412cm,白色单实线划分机动车道与路肩,南侧路肩宽73cm,北侧路肩宽20cm。 ⑵甲车车头朝西静止于道路北侧车道上,第一轴左侧车轮中心距甲车第四轴右侧车轮中心935cm,第一轴右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82cm、距甲车第四轴右侧车轮中心939cm;第四轴左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定位点4110cm,第四轴右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93cm、道路北侧定位点4100cm。 ⑶乙车车头朝西偏北方向斜向静止于道路北侧车道上(碰撞后向前移动过),第一轴右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142cm,第四轴右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200cm,第四轴左侧车轮边胎位于道路中心线上,第四轴左侧车轮中心后部车厢左侧边缘位于道路中心线南侧。 0000pt;" >0cm,第四轴右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93cm、道路北侧定位点4100cm。 ⑷道路东侧路面上见甲车碰撞散落物,分布面积558cm×340cm,分布中心位于甲车前部西南侧,距道路北侧边沿359cm、距甲车第一轴左侧车轮中心149cm、距甲车第一轴右侧车轮中心303cm。 kerning:1.0000pt;" >93cm、道路北侧定位点4100cm。 ⑸事故发生时为晴天,路面干燥。 2、甲车 ⑴打刻车辆识别代码处显示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VBV7PEC4AL0599XX 303cm。kerning:1.0000pt;" >93cm、道路北侧定位点4100cm。 ⑵驾驶室左前侧见碰撞痕迹,宽度从驾驶室左侧边沿起至向右约70cm处,高度从距地高约145cm处起向上至驾驶室顶部,痕迹右侧竖向边界明显,并向后凹陷约80cm,大于痕迹左侧驾驶室左侧边沿的向后凹陷70cm,边界下部起点处呈折角状凹陷,前挡风玻璃胶条左下部见碰撞痕迹,其中前挡风玻璃胶条左下角距地高188m。路北侧定位点4100cm。 ⑶前保险杠及中网左部见碰撞痕迹,前保险杠及中网左前部破裂。 3、乙车 ⑴打刻车辆识别代码处显示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GAX5DF46D30587XX。 ⑵车厢后门右侧及车厢右侧后边框见散在碰撞痕迹,部份痕迹表面粘附蓝色或黑色物资质,呈加层。其中,表面粘附黑色物质的竖向条状痕迹下边沿距地高187cm、左侧边沿距车厢左侧边沿185cm;后车厢门右下角距地高约138cm。 ⑶右后尾灯灯具及其支架后部见碰撞痕迹,右后尾灯灯具及其支架右侧向前弯曲变形。

【分析说明】

1、甲乙两车所检见碰撞痕迹,在痕迹高度、面积、种类、形态、强度、介质转移及形成机理等方面均能互相印证,两者存在互为承痕体与造痕体之间的关系,其中乙车车厢后门右侧粘附黑色物质的竖向条状痕迹,甲车前挡风玻璃胶条左下部碰撞痕迹,为一组对应碰撞痕迹,该组碰撞痕迹对应关系及与车身位置关系明确,可以作为甲乙两车发生碰撞时,两车相对位置的定位依据。 2、甲车前挡风玻璃胶条在乙车车厢后门留下的碰撞痕迹左侧边沿至乙车车厢左侧边沿距离185cm,甲车前挡风玻璃胶条下部宽度234cm,前轮外侧边沿间的距离226cm,甲车静止位置第一轴右侧车轮中心至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的距离82cm,事故地点道路北侧车道宽412cm、道路北侧车道线宽15cm、道路北侧路肩宽20cm。假定甲车静止位置即甲乙两车碰撞终了的位置,侧甲乙两车碰撞终了时,乙车车身尾部左侧边沿与道路中心线的距离L为甲车静止位置右第一轴右侧车轮中心至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的距离+前轮外侧边沿间的距离/2+甲车前挡风玻璃胶条下部宽度/2+甲车前挡风玻璃胶条在乙车车厢后门留下的碰撞痕迹左侧边沿至乙车车厢左侧边沿距离-道路中心线北侧车道线宽度-道路北侧车道线宽度-道路北侧路肩宽度,即: L=82+226/2+234/2+185-412-15-20=50(cm) 即甲乙两车碰撞终了时,乙车车厢后部左侧边沿在道路中心线南侧,与道路中心线北侧边沿的距离约为50cm。 3、甲车静止时,第一轴右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82cm、第四轴右侧车轮中心距道路北侧防护墙边沿93cm、甲车第一轴至第四轴轴距为785m,第一轴两侧车轮外侧边沿距离226cm,第四轴两侧车轮外侧边沿距离244cm,则甲车纵向平面与车道中线的夹角a1约为: a1=tan-1[(93+244/2-82-226/2)/785]≈1.46° 即甲车静止时,车身稍微偏向道路北侧,与道路中心线夹角a1约1.46°。 甲乙两车碰撞散落物分布中心位于甲车前部附近,说明甲乙两车发生碰撞后甲车移动的距离有限,事故现场甲车静止位置车身稍微偏向道路北侧,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约1.46°的状态,可以确定为甲车碰撞前的行驶状态。 考虑甲乙两车初始碰撞位置与碰撞终了时的位移及甲车车身偏向道路北侧,与道路中心线夹角约1.46°的因素,甲乙两车发生碰撞时,乙车车厢后部左侧边沿与道路中心线北侧边沿的距离略大于50cm。 4、根据委托人的调查,甲乙两发生碰撞后有向前移动,事故现场乙车静止位置为碰撞后移动过的位置,乙车静止位置车头偏向道路北侧。根据前述车辆检查情况,甲车驾驶室前中部碰撞凹陷最深处起向左约70cm长度上右侧凹陷大于左侧凹陷深度约10cm,说明甲乙两车发生碰撞时,乙车纵向平面相对甲车纵向平面向顺时针方向偏转一定角度,其碰撞夹角值a2约为: a2=tan-1(10/70)≈8.13° 则:甲乙两车碰撞时,乙车纵向平面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a约等于甲车静止时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a1+甲乙两车碰撞夹角(甲车纵向平面与乙车纵向平面的夹角)a2,即: a≈1.46+8.13=9.59°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甲前部偏左侧部位与乙车尾部偏右侧部位发生碰撞的位置位于道路北侧车道上。碰撞发生瞬时,乙处于偏向道路北侧斜向行驶状态,其车身左后边沿位于道路中心线南侧、距道路中心线北侧边沿略大于50cm;甲车位于道路北侧车道处于近似沿道路走向行驶状态。

【鉴定意见】

本次事故,闽G273XX号重型厢式货车前部偏左侧部位与闽G352XX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偏右侧部位发生碰撞的位置位于道路北侧车道上。碰撞发生瞬时,闽G352XX号重型自卸货车处于偏向道路北侧斜向行驶状态,其车身左后边沿位于道路中心线南侧、距道路中心线北侧边沿略大于50cm;闽G273XX号重型厢式货车位于道路北侧车道处于近似沿道路走向行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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