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追索抚养费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张某与何某军结婚,婚内生育一儿一女,2011年2月夫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三观不同,协议离婚,约定儿子何某星由何某军抚养,女儿由张某抚养,且张某未分割任何财产。 2014年2月,张某组成了新的家庭,并生有一子。2016年4月21日,何某星生病被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何某军选择放弃治疗。张某自行负责何某星的治病事宜,六年来共花费约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借款。 2021年7月,在湖北省武穴市妇联的建议下,张某为向何某军追索儿子的抚养费,来到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张某家庭经济困难,追索抚养费属于法律援助的事项范畴,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武穴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周艳林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张某对接,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细节。承办人认为:何某军作为直接抚养的一方,具有实然状态下的监护权,在抚养关系未变更的前提下,张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有权以何某星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母亲张某监护主体资格适格,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同时承办人及时把案件情况向法院反映,法院审查后依法为其办理了诉讼费缓缴手续,承办人得以立案,正式代为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2021年9月10日,武穴市人民法院花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援人主张被告何某军需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33.27万元。鉴于何某星要在10月初进仓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张某无力缴纳巨额医药费,代理人当庭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法院依法审批后通过,迅速启动了先予执行程序。期间,武穴市法院发现何某军恶意逃避责任,变卖其个人名下房产将卖房款转移至其现任妻子账户,于2021年9月26日,及时冻结何某军及现任妻子的账户并对何某军采取了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扣划何某军账户500元及妻子账户49198.54元,同时为张某申请司法救助3万元,在手术前凑齐了手术费。 2021年10月26日,武穴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受援人张某因何某星的治疗支出医疗费124784.96元,酌情考虑原告何某星所需的营养费12000元、伙食补助费20000元,住院期间往返的交通费10000元及其它需要增加的住院期间费用20000元,共计186784.96元,张某在原告何某星住院期间进行陪护、照顾,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应适当提高何某军支付抚养费的比例。依法认定被告何某军承担70%的比例,即130750元抚养费。 另外,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人的积极推动下,妇联、民政部门也对该家庭给予了帮助。花桥镇民政办主动联系张某,为其送去救助7000余元,同时将何某星列为低保对象,当场收集其低保申报材料,及时为其上报。

【案件点评】

本案原属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亦是依法先予执行抚养费的典型案例。承办人在法定监护人遗弃重病的孩子,无钱继续治疗,诉讼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况下,采取了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并重的方式。首先通过申请先予执行,在法院贯彻以人为本、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前提下,缓解了受援人急需资金用于治疗的燃眉之急,传递了执行温度。其次,承办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请求缓交诉讼费、申请司法救助、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等方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帮助受援人寻求社会和相关部门救助,最终帮助受援人破解困局,渡过难关,切实保障了受援人母子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以实实在在的司法为民举措,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政府社会的温暖,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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