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岳某跟随包工头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某项目干活,项目结束后包工头就未支付的劳务报酬向其出具了一份欠条。岳某多次向包工头讨要无果后,遂于2021年10月22日,前往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根据《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认为岳某的情形属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樊雪晴律师承办该案件。 樊律师在拿到案卷后发现本案存在两大难点,一是本案关联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整个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大概在500多万,劳动监察部门已经向分包单位下达限期支付拖欠工资的通知,由于公司不服正进行行政诉讼,二审已开庭未宣判。二是证据不足。岳某仅有一张欠条,缺乏存在用工关系的其他证据,证据的证明力较弱。 樊律师根据欠条分析,确定本案被告将是农民工工资能否得到偿付的重点。虽然可以仅起诉包工头个人来确定农民工债权,但考虑到本案中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数额过大,包工头作为个人履行能力有限,即便胜诉案件也很难执行到位。当时恰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樊律师在分析案件并调查取证后,决定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2个包工头一并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共同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责任。由于被告过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起诉到法院后,因管辖权问题一波三折。项目所在地法院以包工头和农民工未签订劳务合同约定争议解决地为由不予受理。后因其中一个包工头住所地为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下房产位于高新区,遂前往襄阳市高新区法院立案,包工头辩称其已经和妻子离婚,自己单独居住在樊城区,高新区法院认为本案应当由襄城区法院管辖,将案子移送到襄城区法院办理。襄城区法院认为其不具备管辖主体资格,遂报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其中一个包工头在随州,前往随州办理案件的成本过高;施工单位在荆州,同时施工单位目前处于被执行状态,同样不具有可行性,最终确定本案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诉讼,遂裁定本案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2021年8月30日,就岳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分包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被告徐某某,其作为实际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遂根据岳某诉求,判决两个包工头、分包单位在十日内支付岳某的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服提起上诉。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樊雪晴律师承办该案。 2022年4月8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认为总承包单位应该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该公司上诉主张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维持两个包工头、分包单位支付岳某农民工工资,改判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拖欠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二审判决虽然改判,但仅仅是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从连带责任改为先行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仍然需要对拖欠岳某工资承担责任,从而达到本案的诉讼目的。
【案件点评】
本案案发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实施之时,考虑到如果法院能多判决一个主体承担责任,则农民工拿到工资的希望就多一分,因此在诉讼策略的选择上,承办律师选择采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主要原因在于本案中的两个包工头清偿能力差,分包公司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当地是一家实力相当雄厚的建筑企业,如果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拖欠的工资承担责任,更加有助于保障农民工权益。最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本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判决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受援人的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极大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