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乙与梁某甲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8日,文山州丘北县某乡某村村民梁某甲驾驶着三轮摩托车去赶集,在路上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到路边的沟壑中,致车上乘载的同村村民梁某乙的父母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系单方肇事,驾驶员梁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在具体的赔偿金额上则产生了严重的分歧。梁某甲觉得自己很冤,也很委屈,满脸一副无辜的神情。自己的车顺便搭了人,做了好事,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突遭横祸,死了两人,还要赔这么多钱,心理上怎么也接受不了。梁某乙认为,父母确实是主动要求坐梁某甲车的,但父母的死亡是由于梁某甲的过错导致的。如果梁某甲正确驾驶车辆,也不会导致车祸的发生,父母也就不会死亡。因此,要求梁某甲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0万元。几次协商无果后,梁某甲要么拖延,要么回避,处于消极应付之中。梁某乙找过梁某甲几次后,也逐渐失去了耐心。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寻求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

【调解过程】

2015年3月16日,在征得梁某甲的同意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这起案子。通过对村干部、交警、保险公司业务员、当事人亲戚和邻居以及其他案件知情人的调查了解,调解员得知:肇事的三轮摩托车是一年前梁某甲和妻子为方便生产和生活而省吃俭用购买的,平时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走亲串戚。梁某甲家与死者家是亲戚,载人去赶集是死者主动要求的,事故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不是此次赔偿的范围。肇事人梁某甲及其妻子平时主要是在家务农,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主要经济来源是靠种植和养殖。家中有两个女儿,一个在上大学,一个在上高中,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梁某乙现年30岁,已婚,夫妻俩育有两个幼孩,一个5岁,一个3岁。梁某乙平时主要是在外打工,其妻在家操持家务和带两个孩子,农忙时也帮助干些农活。梁某乙父母虽年逾五旬,但还是家里的主要劳力。当事人所在的村子民风淳朴,家庭和睦,邻里和谐,虽也偶有纠纷,但很少撕破脸皮,结冤记仇。梁某甲肇事后,不是推责不想赔钱,而是家里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梁某乙要这么多钱,内心也有忐忑,都是乡里乡亲的,平时关系都很好,但摊上这事了,父母突然不在了,失去亲人的痛苦,今后生产、生活带来的压力,逼得他也是无可奈何。 情况调查清楚后,调解员心里有底了,当事人双方对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的数额上。于是调解员制定了“以法律为依据,以乡风民约为基础,以情理为突破口,分别做工作,集中求共识”的调解方法。 调解员先做梁某甲的工作,向其说明其车辆违法载人,虽不是营运,也不是主动,但却因自己的过错致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损害赔偿。“你虽然有困难,但损失的只是钱,别人失去的却是两个至亲至爱的亲人。失去亲人的痛苦和失落,没有经历过的人是体会不到的。钱没了可以再赚,人死了却不能复生。梁某乙提出这样的赔偿要求,也不算太过分,毕竟对他来说,人不在了,经济上得到一点补偿,也是对精神上的一种慰藉,对今后生活的一种希望。这事要是换作你,我想你可能也会这么做的。”调解员对梁某甲说。梁某甲解释道:“不是我不想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道理我也知道,而是我确实拿不出这么多钱,所垫付的5万元丧葬费,基本上把家里的积蓄都掏空了,再拿,家里就无法生活了。”见梁某甲的口有所松动,调解员叫其再想想,既想自己,也换个位置想想别人。 调解员又找到梁某乙,首先对其父母遭遇的不幸表示慰问,之后劝导道:“梁某甲的车平时不主动载人,这一次是因你父母的要求而同意搭载的。都是邻居,又是亲戚,他不好意思提出拒载的理由,但因他的过失而出了事,他应该负责。因此,对于你的诉求,我们理解,村里的乡亲们也都理解。但具体的赔偿要求,既要合法,也要合理,还要合情。这事要是换成其他经济状况好的人,提出赔偿20万元不为过,但放在梁某甲的身上,就有点不合情理了。他家的情况你也清楚,垫付5万元丧葬费后,家里已捉襟见肘,如果要完全达到你的要求,家里的生活费没有了,女儿的学费没有了,还要到处借钱赔你,这对他家特别是对两个女儿的打击太大了。在目前来说,多个10万8万或者少个10万8万,对你们家的生活没有本质的影响,但对他们家则不同。”听了调解员的话,梁某乙陷入了沉思,过了一会后,抬起头说道:“好吧,我退一步,18万。”调解员又去找梁某甲商量。 就这样,经过调解员的几番劝导和调解,梁某甲愿意赔偿的数额从5万元逐步增加到8万元、10万元;梁某乙要求赔偿的数额也从20万元逐步减少到18万元、15万元。最后双方在11万元上达成了共识。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长达近一个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赔偿协议。2015年4月13日(农历二月廿五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1.甲方赔偿乙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万元,扣除已垫付的5万元丧葬费外,剩余的6万元于2018年3月13日(农历正月廿六日)前付清;2.在甲方严格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时,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新的诉求;3.乙方对甲方的过错予以谅解,请求司法部门免于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案例点评】

此案看似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实则情况特殊、调解难度较大。从侵权人来说,一方面其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偶然性,用其自己的话来说,他是在做好事,因做好事而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觉得很委屈;另一方面其经济赔偿能力有限,赔偿过多了,必将会给其家庭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可能又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从被害方来说,搭车虽是主动行为,但毕竟死了两个人,对其精神及生产生活都造成了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其心里也不会平衡。对调解员来说,调解能否成功,关键的是要把握好赔偿数额这个“度”,既要使双方都能接受,又要不留下“后遗症”。因此,调解员制定了较为正确的调解方法,把调解工作的重点放在“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上。用人情来感化双方,用乡情来触动双方,用乡风民俗来劝戒双方,使调解结果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当地乡风民俗的习惯,还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得以延续,和睦的邻里关系得以维系,良好的乡风民俗得以传承。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