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马某太离婚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太,男,汉族,系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共和乡某村村民。马某太与妻子赵某林系二婚组建家庭,因各自儿女的抚养问题以及婚后妻子赵某林的出轨等问题导致夫妻经常发生矛盾,再加上2019年马某太在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导致肢体残疾影响后期的劳动收入。2021年3月5日,赵某林起诉至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要与马某太离婚。赵某林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是: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志(生于2010年10月14日)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十八岁时止,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孩子。3、婚后共同财产位于某小区某室住宅楼一套由原告和孩子共同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进行分割,被告名下被征大门的补偿款50000元、位于共和乡某村宅基地内的土木结构北房5间依法分割。因马某太为残疾人,无力支付律师费用,于2021年3月19日到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马某太的申请后,启动了残疾人绿色通道,审核并指派该中心袁敬贤提供法律援助。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详细听取了马某太的陈述:1、赵某林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二人自1998年开始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良好,二十年来夫妻婚姻基础牢固,当时赵某林还带着三岁的女儿(马某秀),马某太为了照顾赵某林及其女儿上学(其女儿上大学期间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去工地上干最苦最累的活。夫妻感情和睦,尤其是有了儿子(马某志)以后,一家四口其乐融融。2、最近几年赵某林有了外遇,第三者(水电老板王某儿)的出现是感情矛盾恶化的导火索,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赵某林见异思迁,另有所爱。自从赵某林有了外遇,一直找各种理由和马某太吵架,还多次对其诋毁辱骂。赵某林在马某太面前公开与第三者联系,在这种情况的影响下,导致马某太干活时分心,肢体意外受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3、位于海东市乐都区某小区的安置房和位于共和乡某村宅基地内的土木结构北房5间都是家庭共同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多年来马某太的打工工资都转给赵某林管理,赵某林名下的两张银行存折和一张银行卡,大概18万左右存款,应一人一半。 承办人认为,本案中家庭破裂的导火索是受援人的妻子赵某林婚内出轨,明知自己有家庭还与他人同居,给受援人精神上和身体上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应该给予受援人损害赔偿,并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表示自愿离婚,但争议的焦点是家庭共同财产(政府安置房一套,户主为马某太)的分割问题。政府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不能随便买卖。 针对案子争议焦点的特殊性,承办人同办案法官进行积极交流沟通,并提出建议,最终法庭采纳了承办人的方案,启动诉调对接机制。经过法庭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原告赵某林与被告马某太离婚;二、婚生子马某志由原告赵某林抚养,抚养费自理;三、位于乐都区某小区住宅楼一套归原告赵某林居住使用。原告赵某林在未来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若需要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被告马某太必须予以协助。原告赵某林给付被告马某太房屋折价款十万元,于2021年4月1日前给付马某太六万元,2022年4月1日前给付四万元;四、被征大门的补偿款五万元及位于共和乡某村宅基地内的土木结构房屋五间归被告马某太所有。

【案件点评】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同时,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找到本案的焦点和解决争议的切入点。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承办人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的情况下,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一次性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加快一站式多元纠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为受援人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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