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董某强制医疗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14时许,董某持刀从其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家中到某菜场附近蛋糕店,持刀直捅店内焦某、武某夫妻两人,致焦某倒地不起,武某出于防卫与董某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武某的背部被董某持刀捅伤。随后,董某返回家中,将刀放回家中客厅桌子抽屉,又重新返回现场观望。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董某控制。 被害人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被害人武某被送往芜湖市某医院治疗。经芜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焦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锐器刺戳胸部,致心脏等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被害人武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后经鉴定,董某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应认定董某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董某实施了暴力犯罪,造成公民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致一死一伤,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存在较大的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应对其尽快采取强制医疗措施。2020年4月14日,镜湖区检察院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由于董某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020年4月20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通知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董某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后,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受理,并指派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李小龙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前往镜湖区人民检察院阅卷,详细了解案情经过,之后又前往精神病医院查阅了董某的病历,向主治医生了解董某病情,并会见了受援人,了解其接受治疗的状况。另外,承办律师还联系了董某的亲属,了解董某的家庭情况;走访了董某的邻居,了解董某平常为人处事等。 承办律师认为,董某实施故意杀害他人的行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人证、物证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清楚,但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还需要经过进一步调查确定。经了解,董某父母均已过世,董某的两个弟弟均经济困难,生活负担较重,无暇也无力监管董某。董某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流,董某平时断断续续吃药,病情时好时坏,在案发前存在严重幻觉和被控制感,还伴有妄想症,具有明显的暴力倾向,作案手段残忍,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控制。经过沟通,董某的两个弟弟均表示同意对董某进行强制治疗。 案件在法院阶段,因董某法定代理人董小某申请,镜湖区法院经审查同意不开庭审理,承办律师提交了书面代理词。承办律师的意见如下:1.董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病发时极具攻击性,并且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董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伤害他人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3.董某近亲属监护能力有限,难以为董某提供足够的医疗条件,亦难以让董某自觉接受医疗遵守医嘱;4.董某的近亲属均同意对董某进行强制医疗。 2020年4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董某故意杀人,致一死一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但经法定程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根据医生、邻居、社区工作人员证言,结合董某既往表现,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董某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2020)皖0202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董某强制治疗。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查阅案卷,走访受援人就诊医院、社区,详细了解情况,提交了受援人系精神病人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并与受援人家属做了充分沟通,使他们一致同意受援人接受强制医疗,这一做法既体现了对受援人作为精神病人的保障与关怀,也避免了受援人无人监管再次造成社会危害的危险,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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