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陈某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某医院做左上胸顶占位病灶切除手术。术后,陈某感到左侧上肢麻木,伴肿痛等不适症状,经诊断为神经损伤。随后,陈某的家人将其送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经诊断,陈某左侧臂丛神经已造成损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向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陈某的申请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立即受理了陈某的申请,指派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何燕铭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受援人了解案件过程,并为其做了问话笔录和风险告知。通过沟通,律师分析认为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指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当事人后续还要手术,尚需大额医疗费,可起诉先期医疗费等损失;二是医患纠纷案件需要患者通过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一系列鉴定结论再主张相应赔偿,诉讼请求存在很大未知性且诉讼流程比较长,前期需要患者先行垫付鉴定费及诉讼费。随后,承办律师帮助受援人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医疗过错及相关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 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上,承办律师向专家陈述了蒙城县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几方面过错:一是院方术前风险告知程序违法;二是手术存在诊疗过错;三是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最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陈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蒙城县某医院承担65%--75%的主要责任。 承办律师根据鉴定结论计算了赔偿金额,请求法院判决蒙城县某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40多万元。 2020年9月,蒙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办案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本案事实清楚,蒙城县某民医院在对陈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陈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2、本案证据确实充分,有身份证、病例、发票、用药清单、鉴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确认,蒙城县某医院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陈某各项合理诉求。 2020年12月,蒙城县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蒙城县某医院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84940.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现某医院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案件办理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行为本身是一种复杂而且技术含量极高的专业行为,患者与医院之间存在医疗知识认知的差距,给维权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本案中,承办律师能够及时指导受援人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充分证明了医院的过错行为与受援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使法院支持了受援人的诉求,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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