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胡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胡某,男,1963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甘肃省民勤县。2013年7月,胡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2013年7月16日胡某到民勤县司法局报到,由大滩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胡某家中兄弟二人,老二已经分家另过,其妻子在十多年前说回娘家就再没有回来,两个女儿也均已出嫁,现家中只有70多岁的老母亲照顾其生活。胡某自幼患精神发育迟滞症,有基本的自理能力,社会生存能力较弱。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结合胡某本人实际,帮其找到合适的工作 接收胡某的时间刚好是七月,回家落实责任田明显不合时宜,矫正小组成员同陪胡某来所报到的小女婿商量,帮其找到一家养鸡场暂时打工,使其暂时维持生活开支。次年春天,胡某从养鸡场辞工回家,矫正小组成员帮其耕种土地,种了10余亩庄稼,可维持个人生活所需。 (二)矫正小组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胡某回家后,考虑到胡某的实际生活状况,老母亲只能照顾他吃饭,并不能解决他的生活困难。两女儿出嫁外地,也不能经常回来照顾其生活。矫正小组成员联系协调,按照农村低保政策,成功帮助胡某申请办理了农村二类最低生活保障。 (三)亲友、社会力量对其生活进行帮助,减轻其生活生存压力 自胡某回家后,家中的老二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对其也是照顾有加。胡某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作来挣钱,老二家中经营几座日光温室,就让胡某简单负责每天温棚棉被的升降和出售时的采摘,帮其找到社会的归属感,使其不至于每天无所事事,而且还能挣取生活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胡某不能使用器械进行耕种,老二就包办了春种、秋收中各种机械活,并且从来没有怨言。 (四)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胡某开展社会帮扶 针对胡某的特殊情况,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小组,制定了以教育和帮扶为主的矫正方案并开展工作。在每次走访和见面报到的时候都跟他讲当初事件发生后的影响以及带来的后果,开解他的心结,用法律让他感受他的犯罪行为,用说教让他放下心中仇恨,宽严并济,使胡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胡某目前心理稳定、生活规律,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胡某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十分配合,其监护人对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也非常配合。

【小结(或反思)】

这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时已是成年人,但其思维和想法并不能以常人度之。由于受家庭条件、文化素质、生活环境及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影响,法律观念淡薄,矫正小组的成员着重对其的生产生活进行适应性帮扶,在与其沟通交流中,顺应其思维方式,强调错误想法,在矫正和教育之外,不忘帮助他树立信心,积极面对现在的生活。尽可能地给予特殊社区服刑人员帮扶和关怀,有助于稳定其思想,减少生活困难,使之顺利度过矫正期,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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