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袁某,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大学本科文化。2016年9月袁某告知吴某等人有低价苹果手机,承诺以低于苹果公司官网1000余元的价格向吴某等人出售苹果手机,2016年10月,袁某隐瞒不能提供低价手机的真相,虚构有低价苹果手机的事实,从手机供应商唐某和重庆多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处购买苹果手机,以低于进货价格的形式收取了被害人的手机货款并用后期货款购买手机交付被害人,同时,为弥补高买低卖造成的亏损,袁某虚构有低价手机的销售渠道,承诺向被害人支付利润,收取他人的手机投资款,在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袁某采取上述方式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手机货款,共计收取投资款10010.8709万元,2018年夏天,袁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无法忍受长期被人催款的压力,选择撞车自杀,被家人及时阻止,事后被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神经性疼痛,系恶劣心境。袁某患有抑郁症,二型糖尿病,甲减等多种疾病,入监以来需每天服用精神类及其他类药物。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袁某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一个高干高知家庭,其为家中独生子女,从小父母对其比较溺爱,为其创造了优渥的生活条件。袁某自幼学习成绩较好,成长环境较为顺畅,一直以来身上光环较多,大学听从了父母安排,顺风顺水的成长道路导致其养成了以自我为中心、个人独大、好胜好强的行为及思想特点,自我优越感较强,看不起人,也不愿与人交流。另一方面,由于其一直以来活在父母的安排与规划下,内心反叛、反抗心理突出,渴望脱离父母的管束,证明自己具备独立能力,渴望进行自我选择。 2、社会经历:大学毕业后,父母再一次对其就业进行了安排,安排袁某到贵州省电视台做编导,但袁某并不想顺从父母一直以来的安排,渴望向父母证明自己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此,袁某报考并入职了国能重庆分公司,成为了一名职员,选择脱离父母,靠自己生活。在职期间,袁某一直期盼能与男友在深圳买房,于是在工作之余,袁某开始想办法挣钱,先后开了火锅店、洗涤公司等,都获得了一定成功,2012年,袁某与男友因长期异地而分手,而此时,袁某十分享受做生意给其带来的自我成就感,认为这是向父母证明其独自生存能力的最好体现,在此之后,袁某开始尝试手机生意,开始结识手机行业供货商,从2016年开始从事手机销售业务直至案发。 (二)入监改造表现 袁某于2021年3月入监,入监后能够认罪服判,能够参加日常学习及行为规范的训练,但改造上的态度不积极,对于较长的服刑刑期没有自我规划,时常出现放空与发呆的状态,对自身犯罪行为也缺乏正确的法律认知,谈及其犯罪事实更多认为是自己心大,没有管控好整个交易流程尤其是对资金的运筹,再加之供货商方出现问题,才导致出现了最终的问题,走到今天这步。又由于其个性原因、成长经历和抑郁症疾病的影响,其性格趋于内向,自尊心较强,有事往往堆积在心中,不善于进行情绪的自我排解,不善与人交流,存在一定社交障碍。 经过民警与其多次谈话教育,查阅档案并借助心理测试对其进行了综合分析,具体原因如下: 1、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正确认知 袁某一直认为,当初其设计的销售模式,依靠苹果新机即将上市的时间差吸引消费者进行预订及投资,在国外是很普遍的销售策略,而后期出现资金链断裂其又果断采用先承诺支付利润再收取手机投资款的方式,用于周转前期资金不足,这种方式是可行且不会出现问题的,而后来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供货商的供货不及时,导致了销售滞后,资金回拢慢,最终出现了资金的全面短缺。袁某至始至终没有认识到其引以为傲的销售模式是一种投机行为,是一种违法活动,看似“拆东墙补西墙”做法虽然暂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实际是严重违反了正常经济秩序,对他人及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情绪焦虑抑郁,自我调控能力差 从案发至今,袁某因长期承受被害人催款催货,导致心理压力巨大,一直处于焦虑抑郁状态,加之性格内向有死要面子,导致其焦虑情绪长时间积压,得不到正常排解,焦虑抑郁状态愈发加重,在2018年取保候审期间,选择以撞车自杀的极端行为来解决事端,被家人及时阻止,后袁某被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在入监医嘱中也被诊断其为抑郁症。 袁某入监后,心理落差太大,自认从小家庭条件好,学历高,一时无法接受锒铛入狱,入监后对环境存在排斥,对他人的防备、戒备心理十分突出,也不愿与人交流,言行上突显出孤僻沉默,在日常改造中也多是沉默不说话,也不相信别人说的话,环境适应能力较差。 3、家庭原因加重了其心理负担 一方面是来自其父母,父母对袁某的犯罪至今还不能完全接受,父母很自责没有及时发现苗头并予以制止,更后悔当初同意女儿到重庆发展,责备袁某在外遇到困难选择隐瞒而没有及时告知父母使事态发展在可控范围之内。而对于袁某而言,也非常后悔犯罪给父母带来的负面影响,其认为母亲的退休很大程度是因为自己的犯罪入狱,对此,袁某感到非常后悔,认为自己的行为愧对父母对其的养育之恩。另一方面是来自自己的婚姻,袁某丈夫系其以前单位的同事,现目前在湖北武汉上班,从2020年6月袁某被收押至看守所后,其丈夫一直未给其寄过信。袁某从律师处了解到,其丈夫在与其父母及律师商议后,打算离婚,想到此,袁某心里很难过,其内心并不想与丈夫离婚,认为是丈夫的家人对其的撺掇,导致丈夫决定与自己离婚,对其家人有一定埋怨心理,但又想到如若自己不同意离婚,自己的刑期还有很长,对丈夫不公平,因此内心焦虑又难过。还有来自孩子的压力,其儿子目前才三岁多,袁某担心孩子在缺少父爱母爱的情况下,成长会受到影响,又进一步导致了袁某的焦虑情绪,对未来生活也十分迷茫。 4、身体状况加剧了自卑心理 袁某自述其以前很瘦,且个子高挑、皮肤白皙,是一个很自信也很爱美的女生,加之家庭条件的优越,更是让其光环倍增,而如今,袁某除抑郁症外,还有二型糖尿病,甲减等多项疾病,由于服用甲减的药物导致其目前体重肥胖,加之肠胃情况的不佳,每顿饭饭量哪怕只有半两左右,也会稍不注意出现拉肚子的情况,与在外时的自己出现强烈的反差,对其内心也是一种打击,加剧了其自卑心理,导致其对自己或是对周围的人或事更容易往悲观的方向进行思考,也影响了其日常改造生活。 (三)心理行为表现 通过袁某COPA、90项以及艾森克等心理测试结果可以明显看出,袁某存在明显心理问题,其COPA测试中焦虑、波动指标均属于高分值,分别达到了60和70分,90项症状清单总分也达到260分,其中抑郁、焦虑指数突出,艾森克量表中神经质指标突出,抑制型特点明显。 袁某的情绪极不稳定,对于外界的刺激反应十分强烈,容易悲观与失望,甚至做出极端行为,其的抗压能力以及在情绪的自我调控能力上较差,不愿承认自己的不足与过失,易走极端。 (四)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一是袁某对自身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知,自认对国内外传媒及销售了解指掌,又有做生意赚钱的实践经历,加上脑子灵活,所以认为自己通过打时间差进行手机销售的运作模式是没有问题的,不存在投机取巧甚至触碰法律红线,其偏执认为之所以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是由于销售商供货的不及时,致使资金回拢较慢,导致了最终出现资金链问题;二是对自身采取极端行为缺乏正确认识,面对来自被害人的接连催款催货,袁某未能想到一个周全的补救方法,反而认为能够通过极端方式一死了之,这既是对个人生命的不珍重,也是逃避问题的表现;三是对改造环境与改造任务缺乏正确认识,袁某入监以后,想到如此长的刑期以及背负的巨额债务,心理压力巨大,对于如何应对未来的服刑改造生活较为迷茫,时常出现放空发呆状态,对改造环境表现出明显的排斥情绪,对人戒备心强,加之身体状况不佳,在日常改造中表现出明显的畏难情绪,缺乏明确的目标与计划,与人交往中警惕与多疑心理突出,改造态度上不积极。 2、性格因素:袁某追求物质享受,自以为大,我行我素,好胜好强,自尊心强,其不易接受他人的意见建议,不愿承认自身错误,在事发后由于发现事情靠一己之力无法弥补,导致内心处于极度的焦虑状态,对人对事也更加敏感,性格上更加趋于内向,身体情况的愈发下滑,加剧了袁某自卑心理,自信心明显不足,长期处于压抑的情感之中。 3、家庭因素:父母对其的从小溺爱,袁某一直以来被迫接受父母安排的成长过程,使得其不断滋生反叛心理,内心极其想要脱离父母的管束,迫切想要向父母证明自己的独立与能力,因此在遭遇问题的时候担心被家人知晓,担心被人否定,出现明显的慌张与焦虑心理,加之在入监后得知丈夫要与其离婚,内心更是悲观与抑郁,对未来生活以及欠下的巨额债务感到无措与迷惘。 (五)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对袁某的综合分析,结合其现实改造表现,依据因人施教、一人一案原则,监区制定了系统的矫治方案,帮助袁某矫正思想,树立正确认知,调整状态,早日融入正常改造。 1、强化法制教育。袁某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认为自身行为触及违法犯罪,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意识自身犯罪行为已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法律意识和自我犯罪认知上存在明显的缺漏。因此,监区首先对其强化悔罪服法教育及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其建立清晰的悔罪服法意识,认清自身犯罪行为,强化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摆正自身服刑身份,重构正确三观。 2、开展生命健康专题教育。对其遇事靠极端行为解决的思想意识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引导,帮助袁某树立正确生命观,深刻认识到自伤、自杀行为对自己、对家人带来的危害及恶劣影响,引导袁某树立珍爱生命,自尊自爱的价值观念,正确对待生活以及日常改造中所带来的压力,对于其目前存在的身体疾病,引导其遵医嘱积极配合治疗,要相信监狱能为其健康状况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引导其及时调整自身情绪,转变思想观念,能够积极向上面对生活,面对日常改造。 3、以心理矫治打开心结,提升情绪调控能力。首先对其进行情绪管理教育,一方面是让其吐露出内心深藏已久的焦虑与担心,进行情绪认知的价值重构,要引导其转变情绪认知观念及事件分析方法,要客观看待事件给其带来的利弊,从中发现机遇与希望,要建立遇事多与人交流沟通的性格转变,树立正确的情绪认知与处理方式,恰当表达与排解情绪;二是对其进行适当的心理危机干预,由心理咨询师或其较为信任的民警展开主动的介入,对其进行外力的心理情绪调节与排解,建立沟通信任,畅通排解渠道,为其营造倾诉空间,合理宣泄情绪,也帮助民警及时发现其潜藏心理隐患,进行针对性干预与调节。同时,持续落实对其的定期心理测评与指数分析,通过测试结果所反映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介入,防止心理劣势的进一步发展。 4、改造目标的明确与任务规划。入监以来,袁某对于较长的刑期压力以及背负的巨额债务表现出了突出的悲观焦虑情绪,导致其在改造中状态不佳,态度不积极,为此,对其加强了身份意识及监规改造方面的教育,要引导其明确入监服刑的首要任务,特别是针对其刑期较长的情况,唯有调整好思想状态,踏实投入日常改造中,努力完成改造任务,才能为自己争取减刑的机会。 5、突出亲情关怀。入狱服刑后,袁某一直认为对家人尤其是对父母存在亏欠,希望能够与父母进行交流沟通,渴望得到父母的原谅,但由于一直以来缺乏与父母的交流以及自身性格的影响,导致其存在一定被动性,对此,民警让其先以信件方式,理清自己想对父母倾诉的情感与想法,通过文字进行沟通,避免直接交谈中的情绪不可控以及言语的尴尬,其次,民警与其家人进行交流沟通,希望父母能为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倾听其想法,对其进行关爱与鼓励,让其能够真切感受到家人对其的谅解以及原谅,从中减少离婚对其构成的负面影响,增强改造信心,积极投入改造。 (六)预期矫治目标 1、短期目标:强化法律意识,认清自身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自觉接受并服从法院判决,真诚悔罪,努力完成日常改造任务。 2、长期目标:一是掌握情绪调控能力,学会与人交流,学会表达与释放积压情绪,掌握适当的情绪发泄方式,减轻焦虑抑郁的触及点,树立正确的认知体系与处事途径,培养积极健康的心理状态;二是健全人格的逐渐形成,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健康心理,帮助其树立正确三观,改变目前对自我的否定与自卑心理,重塑对自我的认可与自信,积极未来的改造与日常生活中。
【教育改造成效】
通过系统的教育矫治,袁某能够认清自身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民警的教育引导下,能够主动转变自我认识,逐步建立积极向上的情绪认知及处事心态,尝试与人沟通,听取他人意见,实现了对待改造生活的较大转变。 此次案例,也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对存在焦虑抑郁、行为极端的罪犯在落实对其包夹管控的同时要深究罪犯的心理症结,结合其认知、性格、家庭等多方面因素分析掌握其心理症结,把握其在自我认知、亲情渴望、人际交往以及日常改造等方面的纠集点,针对性进行各个突破。重视罪犯的心理指数反馈,进行及时的心理矫治与危机干预,扭转性格缺陷,树立正确认知,踏实投入日常改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