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1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冰毒共计2000克为由,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对其作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姚某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由于姚某某二审期间并未聘请律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辩护。2016年12月12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为姚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青担任辩护律师办理此案。 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前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手续,调取、复制、查阅姚某某案件一审卷宗。通过审阅分析,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姚某某关于其贩卖冰毒克数的供述并不稳定,既有贩卖2000克的供述,也有贩卖1000克的供述,并且不止一次供述贩卖冰毒1000克。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中也没有任何可以直接印证姚某某贩卖2000克毒品的证据。除了以上言词证据以外,也无客观证据能够印证姚某某贩卖了2000克冰毒的事实。通过分析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初步判断一审认定姚某某贩卖2000克冰毒的判决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带着疑点,辩护律师前往淮南市看守所会见姚某某,并就相关问题对其询问。在会见时,姚某某承认其贩卖冰毒属实,但明确表示不认可贩卖2000克的事实。同时,他提到每次购买的毒品除了贩卖之外还有相当部分被其本人、女友和朋友们共同吸食。此外,姚某某供述其从2014年7月向同案犯购买毒品并贩卖,而一审判决书认定其从2014年6月开始购买不属实。 结合一审案卷材料及会见时姚某某所作的陈述,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定性没有问题,但是认定其贩卖2000克冰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明显过重。因此,在征求姚某某意见后,辩护律师最终决定为姚某某作罪轻辩护。 2016年12月,本案二审在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辩护律师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姚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一审判决认定姚某某贩卖2000克冰毒证据不足。 一、一审判决认定姚某某向同案犯陈某购买2000克冰毒证据不充分。(一)同案犯陈某关于向姚某某出售毒品的供述缺乏稳定性,其在一审庭前及二审庭审中均明确否认向姚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姚某某在公安机关曾经多次供述向陈某购买毒品1000克,在庭审中也明确承认购买毒品1000克。姚某某与同案犯陈某二人关于姚某某购买2000克毒品的供述不能相互吻合。(二)姚某某从2014年7月到2014年9月前后两个月时间内向陈某购买毒品,从来不对购买毒品次数、数量做任何书面记录。姚某某对于购买了多少次,每次多少克的供述完全是靠记忆完成的,不能排除姚某某关于其向陈某购买2000克毒品并用于贩卖的供述存在记忆错误、重复计算的情形。(三)一审认定姚某某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向陈某购买毒品并用于贩卖,该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合。无论是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是其在开庭时的供述,均明确是从2014年7月才开始向陈某购买毒品,没有确实充分证据可以证明姚某某是从2014年6月开始向陈某购买毒品。一审判决关于姚某某购买毒品并用于贩卖的持续时间明显错误,多认定了一个月左右。一审法院关于姚某某购买2000克冰毒用于贩卖的认定是建立在上述错误认定基础之上,也进一步证明一审认定姚某某贩卖2000克冰毒与案件事实不符,与相关证据矛盾。 二、姚某某向陈某购买的冰毒中有部分已被吸食,一审判决在认定姚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时未将吸食部分予以扣除,认定事实不清。姚某某及同案犯茹某的供述可以印证,姚某某在向陈某购买毒品期间基本每天都要吸食毒品,其自己要吸食1克多。除此以外,姚某某还向茹某和其他人免费提供毒品吸食,每天平均3-5克。基于以上事实,本案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姚某某向陈某购买的毒品并没有全部用于贩卖,而是有相当一部分被吸食掉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一审法院对于姚某某购买毒品后是否予以吸食、吸食了多少的问题并未查明,也没有予以扣除,而是直接将其认定的姚某某向陈某购买的毒品全部认定为用于贩卖。辩护律师认为该认定与案件证据矛盾,认定事实明显不清,姚某某向陈某购买的毒品中被吸食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 据此,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姚某某贩卖冰毒2000克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并对姚某某依法减轻改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对姚某某的判决,认定姚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冰毒1000克,改判姚某某无期徒刑。
【案件点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达到“定罪量刑均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而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2000克证据单薄,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法律要求,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条。 该案是发生在当地的一起具有重大影响、跨省市贩卖毒品案件,除被告人姚某某外还涉及其他多人。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做了全面细致的准备工作,分析证据寻找突破口,使得姚某某成为本案所有上诉人中唯一被改判的被告人,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受援人姚某某的合法权益。 此案的审理和改判厘清了类似贩毒案件审判中关于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对以后相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