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5年,申请人宋某某(男,55岁)父母相继去世,其父母生前留有位于市中区紫云街的住房2套。宋某某兄妹3人因分配父母遗产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将其中一套住房分割给宋某某。但宋某某以该房没有天然气,且其弟弟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系伪造为由,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欲提起上诉。2017年10月18日,宋某某向乐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其与兄弟间的房屋继承纠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宋某某未提交居委会出具、并由街道办事处确认的经济状况证明,而且宋某某本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房屋继承纠纷,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3.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5.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6.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7.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8.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9.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10.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