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男,198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2018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南芬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2月8日止。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17日,南芬区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王某,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以发函的形式委托南芬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南芬区司法局根据收到的南芬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依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组织对被告人王某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王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街坊邻居等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王某现居住于某街道办事处某村。家中四口人,妻子高某和一双儿女。高某无业,平日在家照顾两个孩子日常生活。走访了村委会,向村干部蔡某、村民杜某、梁某了解王某的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调查,王某平时为人本分,乐于助人,邻里间相处融洽,无不良嗜好,无精神类疾病。走访派出所,根据调查王某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前科。10月19日经南芬区司法局研究,形成了评估意见,于2018年10月19日向南芬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评估报告。 (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8年11月9日,南芬区司法局收到了南芬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了回执。2018年11月9日,王某到南芬区司法局报到。南芬区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11月12日,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8年11月12日,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组织宣告、签署社区矫正宣告书并拍摄宣告影像,宣读《社区矫正人员须知》。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告知王某由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告知其每月10日、25日到司法所报到,学习《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读本》(共计八小时/月),每月汇报个人思想动向、学习情况自我鉴定等。告知王某司法所会定期对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测试,及时了解其思想动向,进行相应教育帮助。 因王某矫正期限为三个月,符合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监管标准,司法所为王某配备了定位手机卡并组织王某签署接受信息化监管(手机定位)承诺书。告知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手机始终处于被监管状态,被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所监督管理。矫正期间不允许越界、违规,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随身携带、定位抽查保证无人机分离情况。在矫正期满后定位手机卡由司法所收回,在此期间保证定位手机卡完好。 (四)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王某的居住情况,由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司法所为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派出所民警、社会工作者、王某监护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协助对王某进行监督、教育、帮助。入矫当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监护人高某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蔡某等人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在此过程中,王某悔罪态度良好,保证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教育,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他承诺接受司法机关监督、管理,服刑期间不违法乱纪,不擅自外出。高某承诺积极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监督王某按时到司法所进行学习教育和义务劳动,积极汇报思想。有任何问题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志愿者蔡某也表示会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履行作为志愿者的责任和义务,对王某进行监督和帮助。 由社区按照规定安排每月两次、每次四小时(共计八小时/月)的劳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具体劳动任务。参加劳动既是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惩罚,也是对其进行教育的手段。劳动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也会对劳动进行监督,由社区负责人对每次劳动做出评定,记录在册。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制定矫正方案 结合王某的矫正期限和实际情况,司法所为王某制定了针对性的矫正方案。通过入矫当天首次谈话来看,王某本人认罪伏法态度诚恳,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有悔改之心。但因王某为新入矫人员,司法所暂时不能确定王某是否会认真改造,服从监管,故决定将王某列为严管对象。监管平台每一小时更新一次定位情况,每日抽查王某人机分离情况并记录。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单独谈话,了解王某的思想动向和悔罪态度。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针对王某的个人情况,司法所组织工作人员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使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强调让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有事及时报告。王某认罪伏法态度较好。 (三)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接收王某后,根据其综合评估分析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矫正方案,确定矫正工作重点,进行心理疏导和依法监督管理,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一些困难。经常与其谈心交心,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并适时调整教育矫正方案。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王某家中两个孩子年龄不大,都要念书,妻子也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全家只能依靠着王某在外面打工挣钱。因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学习,王某还要被扣工资。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王某的特殊情况,研究决定调整王某的学习、劳动教育时间。允许王某在其休息时间单独进行学习、劳动教育,避免王某因此被扣工资。 (四)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每个月,司法所都会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王某也按要求参加了社区服务。通过学习和劳动,培养其正确的劳动观念,增进与他人的沟通交流,并在社区服务中得到思想上的升华,从而重塑自我,重新获得社区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五)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王某开展心理辅导,帮助他树立生活信心。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与王某进行平等、自然的沟通交流,让他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理解他的压力、痛苦、处境和行为,是真心帮助他,让他对司法所产生信任。通过几次谈话、帮助以后,王某真切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理解他的生活困难,王某表示会好好配合司法所的管理,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章制度,同时感谢司法所对他的帮助和教育,帮助他认识自我、面对自我、重塑自我,期望更好地融入社会。 (六)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实施全方位教育矫正,切实落实入矫宣告、定期报告、外出请假制度,通过手机定位、定期走访、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措施,准确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日常考核中,通过评语、加分、表扬、管理级别调整等肯定王某的表现,鼓励其正视和肯定自己,促进其思想和行为的转变。 (七)通过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经过三个月的教育矫正,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引以为戒。在此期间学习了很多法律法规知识,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重塑了生活的信心。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9年2月11日,司法所组织王某及矫正小组成员依法对王某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签署解矫宣告书并拍摄影像。 (二)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情况 解矫宣告后,司法所向王某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9年2月20日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送至南芬区人民法院、南芬区人民法院以及辖区派出所。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在对王某解除社区矫正的同时,将王某同步纳入刑满释放、解除矫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范畴。一是建立安置帮教对象个人档案。二是召集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王某帮教方案进行探讨。三是与帮教责任单位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四是将安置帮教相关制度及政策详细告知王某。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明确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通过三个月的矫正教育,增强王某法律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但同时,社区服刑人员在开放的社区中服刑也存在着多种诱发犯罪的因素,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严格监督管理,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前提和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既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接受矫正,人们能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社区服刑人员的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整个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既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监督,也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和克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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