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3年起,俞某某与宋某某未经登记结婚在一起生活,2014年非婚育有一子俞某,并共同经营建筑垃圾回收运送生意。2021年,两人因情感矛盾分手,结束同居生活。俞某某因两人同居期间经营的共同财产部分被宋某某变卖,提出要分割与宋某某在同居期间经营的共同财产,要求其支付27万。但双方因支付金额差距较大,一时无法达成一致。至此,两人矛盾激化,俞某某多次报警要求以职务侵占立案并对宋某某予以处置,告知其法律依据后甚至扬言杀人。
【调查与处理】
某地派出所会同某街道调委会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派出所和街道调委会20天的调解,双方签订协议。宋某某一次性支付给俞某某在同居期间经营的共同财产8万元整,儿子俞某的抚养权归俞某某,由俞某某负责抚养,宋某某对儿子俞某依法享有探视权。
【法律分析】
(一)同居的情形。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同居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般是青年男女婚前长期同居或是出于试婚的目的同居。2、离婚后双方未与他人再婚,也未履行复婚登记,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3、因婚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而出现的同居生活状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的俞某某和宋某某,两人虽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但两人并未有登记结婚的想法和事实。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同居关系,在财产分割上适用于同居情形下的处理原则。 (二)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分割。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可以看出,同居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在同居关系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仍归各自所有,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双方共有。本案中,2018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俞某某曾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入狱服刑,出狱后一直处于无业状态,且多次向宋某某讨要生活费,后两人因感情矛盾分手分开居住。从司法实践来看,2018年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宋某某经营生意所得的财产收入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在宋某某明确表示不会支付这部分财产的情况下,俞某某前期无依据提出的27万元支付费用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支撑的。 (三)同居双方的共同所得财产分割。一般而言,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各自生产经营所得应该归各自所有,如果是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该为共同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置。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当同居关系解除需要财产分割时,一般分割的是这部分共同所得的财产。 对于有无约定,《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对于如何分割,《民法典》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此处的家庭关系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也做了明确划分,一般同居并不视为家庭关系,因此,应当视为按份共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按份共有,可以根据出资额或者双方约定确定找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平分,对于共同共有,则一般平均分割。 本案中,对于两人2018年前共同经营建筑垃圾回收运送生意而产生的共同财产,及俞某某拥有的桑塔纳轿车,适用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此前并未作出约定,应当对按份共有财产平均分割。最终,在多方调解下两人签订协议,由宋某某一次性支付给俞某某8万元整,符合《民法典》相关条文规定。
【典型意义】
(一)进一步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风险。近年来,涉及解除同居关系以及财产分割的越来越复杂。不同于正常婚姻关系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同居关系在法律中还存在一些漏管现象,一旦双方发生情感、财产纠纷无法解决,当事人极易产生极端情绪,出现“民转刑”的风险隐患。因此,通过公安、街道、矛调中心等多方力量介入,及时跟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置,能够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进一步演变和激化。处理好同居关系对于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同居关系法律依据。由于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同居财产的分割就不能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处理,而是适用最高院《意见》和《民法典》有关共有财产的规定,由此产生了许多现实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查清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在实践中对同居关系的定性影响到适用法律,本案为同居期间产生的析产纠纷提供了处理方向。 (三)进一步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方向。同居期间如果共同孕育孩子,还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担负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即使孩子的抚养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和抚养义务,为后续出现的抚养资金问题注明解决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