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难矫治戒毒人员陆某的教育矫治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戒毒人员陆某,男,1975年生,家住宁夏同心县某镇某村某社,因吸食海洛因被红寺堡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07月入所。 陆某入所以来戒治态度不端正,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对戒毒场所管理警察内心存有抗拒思想和抵触心理。戒治过程中常表现出多疑、敏感、猜忌、焦虑、孤僻、不愿与他人交往等行为特征。身份意识和遵规守纪意识淡薄,行为养成较为散漫,与同戒关系紧张。该学员的消极表现给所在大、中队以及全所整体戒治环境和风气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由于该戒毒人员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对场所生活熟悉,在所期间思想不稳定。陆某入所后即向宁夏吴忠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失败后,又委托律师第一时间向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诉讼失败后又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红寺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对此裁定陆某本人又执着地更换律师,上诉至宁夏中级人民法院,宁夏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一系列官司失败后,该戒毒人员又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歪曲事实,造谣、诽谤办案机关执法人员办案不公,随意执法。陆某坚称公安机关借助内线“钓鱼执法”陷害自己,还故意申辩称他所在大队管教干事扣押其诉讼材料,以至于其合法权益未能在第一时间得到保护。该戒毒人员入所后一直消极戒治,不间断地找管理警察和所领导反映自己的问题。2018年 11月1日,陆某在住宿区吞噬生活用指甲刀一个,是戒毒所里典型的“刺头”,是场所安全管控分析研判确定的所级重点难矫治人员之一。该戒毒人员属于故意寻衅滋事,严重扰乱着正常的戒治秩序,在全体戒毒人员中造成了较坏的影响。

【案例基本情况】

(一)成立攻坚转化领导小组。中队、大队、戒毒管理科高度重视戒毒人员陆某的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所党委要求职能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科室、大队商讨制定有效的个别矫治方案,及时成立攻坚教育转化小组,编印《重点人员个案矫治手册》。分步骤、有计划地对其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毒品危害教育、行为认知等多种教育,强化综合分析研判,密切跟踪观察,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该戒毒人员每一阶段的心理变化和思想变化。 (二)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职能科室和基层大队管理警察始终坚持着关怀救助、治病救人的执法理念,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研究、处理其个案问题,畅通着其合法诉求渠道,保障着其各项正当权益。及时转递该戒毒人员个人申诉材料和扫黑除恶检举揭发材料,打消其胡搅蛮缠的无赖思想和钻空子的侥幸心理。鉴于其在所期间蓄意自伤自残,故意滋事,严重扰乱场所正常的管理秩序,职能科室协同所在大队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依据《戒毒人员日常管理实施细则》和《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实施办法》对其有理有节,从重、从快、从严予以处理,严厉打击了其嚣张气焰和违纪行为,在全体戒毒人员中产生了积极反响,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戒治环境。 (三)强化个别思想教育工作。大队抽调综合素养高、业务技能强、工作经验丰富的警察,加强对戒毒人员陆某的个别思想教育工作。干警们通过对其档案资料、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调阅、同戒学员侧面了解、面对面个别谈话教育、监控动态跟踪等方式方法对其思想、行为动态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判,及时沟通交流个别谈话教育成效,找准其基本情况,摸清其思想症结,提高个别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成功教育转化该戒毒人员奠定了较好基础。 (四)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澄清事实根源。戒毒人员陆某入所后对管理警察反映说,为什么对当时主动联系他并给他提供毒品的女性吸毒人员马某某在一起被抓后于次日就被办案机关释放了,唯独对他进行了强制隔离戒毒,认为办案机关执法不公,坚决不服本次强戒决定。为了核实陆某所说情况的真实性,及时还原事情真相,大队同办案机关取得了联系,办案机关答复是:与戒毒人员陆某同伙的马某某当时系怀孕因素,被执行了社区戒毒,不存在执法不公的情形。之后大队管教警察结合《禁毒法》不予收容的几种情形,对陆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指出其不该歪曲事实的错误认识。 (五)积极接受驻所检察院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针对戒毒人员陆某的实际情况,所职能科室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院的执法人员进行了专题汇报,驻所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组成3人工作小组于2020年1月深入场所当面问询了该戒毒人员,并调阅了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卷宗,认真核实该戒毒人员所反映、申辩、揭发的材料,对当事办案机关进行了执法检察。并于2020年4月再次当面向陆某本人和委托律师及时反馈了行政执法检察结果——办案机关、经办法院、戒毒场所各级执法人员的各项执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执法公正。驻所检察院的主动作为,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打消了陆某内心存在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至此,戒毒人员陆某诚恳表示一定会反思自己的过错,积极接受教育戒治,早日戒除毒品、回归家庭和社会。

【案例思考】

(一)加强信息交流。戒毒人员由于对监管场所存在抵触心理和情绪,常常会利用一些不实信息进行自我辩护,其所言所语常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欺骗性;态度行为常表现出自私自利、狭隘偏激的特点。戒毒警察要在管理教育的过程中提高明辨是非、去伪存真的能力和水平,对戒毒人员的言辞绝不能偏听偏信;与此同时,要加强同办案机关、决定机关、移送机关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掌握真实有据的第一手资料,以便有针对性地制定重点难矫治戒毒人员的个别教育转化策略和方案。 (二)健全法律保障。一方面,戒毒场所的警察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正确行使各项执法权力,坚持科学、依法、文明、严格、规范管理的工作要求,同时还要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强化业务技能和业务素养,提升自身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另一方面,应不断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戒毒关注的法律法规,为全体戒毒警察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在防止滥用各项权力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好每个戒毒人员的权益,让各级各类执法人员轻装前进,更好地做好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各项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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