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卫才满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4年5月期间,卫才满利用其之前在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期间取得的盖有该律师事务所印章的文件,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在复印店通过扫描伪造得“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电子印章1枚,并保存在其笔记本电脑中。事后,利用伪造的电子印章先后制作了3份担保书向他人借款人民币25万元。

【处理情况】

2018年1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立案调查并查明:2017年12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1刑初23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卫才满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卫才满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2071刑初2370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2071刑初2370号〕等证据证实。2018年4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对卫才满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附: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司罚决字〔2018〕3号 当事人:卫才满,男,1973年10月生,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17年12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1刑初237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当事人卫才满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上述事实,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粤2071刑初2370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粤2071刑初2370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2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预先告知书》(粤司罚立字〔2018〕第3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照《广东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严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号:1442020001015518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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