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9日16时06分许,李某某驾驶帝豪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4线达拉特旗段由南向北行驶至100公里加8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行驶至此处的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及其所驾驶车乘车人李某、鲁某某、胡某某、訾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达拉特旗人民医院诊断,本次事故导致李某某胸骨体骨折伴随胸骨后血肿形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肺挫伤合并肺泡出血、慢性支气管炎、肺大炮形成等。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鲁某某、胡某某、訾某某均无责任。 经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某某于2021年7月20日前往达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李某某家庭贫困,本次事故的乘车人李某、鲁某某、胡某某、訾某某均系李某某的家庭成员,且在事故中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医疗费用支出巨大。达拉特旗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于当日指派内蒙古业大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内蒙古业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后,指派聂榕辛律师为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接待了受援人李某某并向其了解案情,告知受援人李某某诉讼风险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规定,查看案件材料并认真听取了李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过程的陈述以及对后续治疗费用的处理要求,引导其合理确定法律诉求。 李某某提出,事故导致其身体胸骨体骨折伴随胸骨后血肿形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医疗费、在家休养期间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应当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代理律师经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保险公司对李某某请求伤后三期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后李某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21年8月3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援助律师向法院提出伤后三期鉴定的申请,经鉴定,李某某伤后误工期为90-120日、护理期45-60日、营养期45-60日。 援助律师于2021年11月25日出庭为李某某代理,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认为:1、三期应当依据鉴定结果居中计算;2、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3、外出购药费用无医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援助律师提出,李某某家庭贫困,以务农维持生计,其妻子鲁某某、女儿李某均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且构成伤残,家庭生活极度困难,被告应按照三期鉴定予以赔偿。 在援助律师与被告保险公司长时间沟通协商下,最终被告同意将外出购药费全部赔偿给李某某,误工期按照110日、护理期按照50日、营养期按照50日计算,最终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支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向李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601.56元。

【案件点评】

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法律援助律师首先要认真听取受援人对于事故经过的讲述,并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的比例,最大程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要审查清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细心办理,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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