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初至4月底期间,章某某明知韦某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得,利用从王某某、李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得的九套银行卡(含银行卡、手机SIM卡),以及章某某本人银行账户(含微信账户),用他人手机号注册的微信账户,共计十一个支付结算账户接收韦某某的信息网络犯罪所得,之后转移至韦某某指定支付结算账户,累计转移100余次,转移数额3783380.76元,非法获利44170元。 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由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阶段,章某某向浙江省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1年9月7日,常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浙江省全面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相关规定,同意章某某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浙江三衢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振清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向常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了阅卷,全面详细地查阅了全部案卷。随后在常山县看守所会见了章某某,告知了章某某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构成及相关规定,详细询问了该案的事实经过。会见中,章某某表示对所涉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也自愿认罪认罚,但被告知如果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则量刑建议为七年,其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0月20日,常山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常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章某某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承办律师在庭前与公诉人进行了协商,表达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想法。公诉人认为,其量刑建议因被告人的涉案金额为378万余元,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为三至四年,犯罪金额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两个月,则被告人的量刑远远超过七年的刑期,故对其量刑为七年已充分考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承办律师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应在法定最高刑七年的基础上考虑被告人坦白与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按坦白减20%刑期,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减10%刑期的计算,建议量刑为五年比较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公诉机关经认真研究同意辩护人的意见,量刑建议改为5年,被告人在庭前的自愿认罪认罚得到公诉人认可。 常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自愿认罪认罚与公诉人五年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当庭宣判,判决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及所涉罪名均无争议。承办律师在阅卷和会见后,感觉如要改变公诉人七年的量刑建议,突破口在罪行法定原则上,只有确定该罪最高量刑为七年,不能突破七年的基础上,才可能利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从宽的量刑情节降低刑期。该辩护意见先被公诉人采纳,后被法庭认可,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章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