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邻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张两家比邻而居,关系还算和睦。2016年8月的一天,两家因小孩打架产生矛盾。自2017年5月份以来,又因邻里纠纷,两家关系进一步恶化。王某数次在家门口辱骂张某作风不正,辱骂的内容不堪入耳。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2017年9月10日,张某向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打算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援中心值班律师对张某提出的问题作了详细解答,同时告知其主张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项不在法律援助范围内,依法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张某表示已经明白了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备回去收集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张某不能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二、申请人张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填写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而张某不能提交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经济困难条件。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七)请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八)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九)主张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十)主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规定:“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除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事项执行外,新增加下列事项:(一)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二)因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四)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五)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而张某请求的事项,不在前述规定的事项范围内,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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